東臺法院建議在裁判文書當事人“前六項”中增列身份證號碼
作者:趙建東 王小燕 發布時間:2008-04-01 瀏覽次數:1487
本網鹽城訊: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具體法律文件,應該主體確定,內容明確。而目前在確認當事人身份的問題上通用做法是在裁判文書上注明當事人的“前六項”,即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當事人的信息看似很詳細,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帶來種種不便,如當事人身份混同、增加執行調查負擔等等。為此,該院建議在裁判文書首部增列當事人身份證號碼,以方便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有利于確定當事人身份。現行裁判文書首部,都是注明當事人的“前六項”,有的甚至其他基本情況也未寫明。由于經濟發展迅猛,人口流動加快,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居住地址不固定,易存在同村同名的現象。而公民身份證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因此,在裁判文書首部增列當事人身份證號碼,更能準確確定當事人身份。
二是有利于審理、執行的銜接。審執分開是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需要。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根據需要會前往銀行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而銀行實行存款實名制,為防止同名同姓的非案件當事人的存款被錯誤凍結、扣劃,必須向銀行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若在裁判文書上增列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則能減輕執行工作的調查負擔,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
三是有利于執行信息系統的管理。根據全國執行信息系統管理的要求,必須將當事人的信息詳細錄入,其中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如果裁判文書中未列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會導致全國執行信息系統的當事人身份證信息不全甚至空白,這樣不便于外界準確了解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守法信用。所以在裁判文書中增列身份證號碼,可以確保執行信息的輸入全面、準確和快捷,也更能體現全國法院執行信息的協調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