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假意離婚后,共同購買房屋一套,丈夫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2019年12月4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判決房屋及室內裝修、動產全部歸張某所有,繆某協助被告張某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張某補償繆某50萬元。

繆某的職業為和尚。2013年,繆某對妻子張某稱,有結婚證在外從事佛事行業不好賺錢,要求假離婚,并承諾只辦理結婚手續,其他任何關系不受影響。2013年7月22日,繆某與張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婚生子隨張某一起生活,繆某每月給付婚生子撫育費4000元,直到婚生子十八周歲為止等。離婚后雙方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按離婚協議履行,雙方家人對二人辦理離婚手續也不知情。

2016年1月,為方便孩子上學,繆某與張某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房。2017年5月17日辦理房產證時,雙方約定房屋按份共有,各自份額為50%。

2018年,繆某與張某感情破裂,張某認為在繆某直播中欺騙一些信佛者,在直播評論中揭露。繆某提起訴訟,主張因張某通過網絡揭露其隱私,對其造成困擾,雙方無法對房屋協商處理,請求依法分割。

審理中,海安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雙方一致確認房屋(含裝修及室內所有動產)作價100萬元,且裝修及室內所有動產的份額雙方各50%。調解時,雙方均表示房屋歸一方,另一方補償對方50萬元,但張某要求繆某將子女撫育費問題一并協商處理,雙方最終對房屋的歸屬以及如何補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繆某、張某共同購買了房屋,雙方約定按份共有,各自享有50%的份額,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雙方未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故繆某要求分割共有物,予以支持。因案涉共有物系不動產,難以進行物理上的分割,按份共有人可將共有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并按相應的價款予以分割??娔?、張某一致協商確認案涉房屋(含裝修及室內所有動產)作價10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的份額,案涉房屋應該按照各自所享有的份額即各50%進行分割。關于裝修及室內動產的份額,雙方亦一致確認按50%進行分割。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另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價值的補償。雙方均表示如房屋歸自己所有,自己愿意給予對方50萬元的補償款,從目前房屋的居住情況考慮,案涉房屋及室內裝修、動產歸張某所有為宜,由張某給予繆某50萬元的補償款。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房屋共有人關系與夫妻關系是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共有人約定財產份額的,按該份額享有所有權,分割時,也按份額比例進行分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