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基層法院執行法官在工作中,每年都遭遇到或大或小的暴力抗法事件,且此類事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在情節上日趨嚴重,暴力抗法事件對法律權威和法院執法形象帶來了極大損害。本文將根據基層法院執行工作中面臨的暴力抗法和安全保障現狀對此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執行工作中暴力抗法的涵義分析以及對執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構成威脅的主要表現:

執行工作中的暴力抗法(本文中簡稱為“暴力抗法”),是近年法院執行工作中經常遭遇的一種抗法現象。一般認為,暴力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過程中,被執行人為維護自身利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針對法院的執行活動,違法地進行對立和抗拒,使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執行兌現。暴力抗法不僅包括暴力抗法行為,還包括大量的非暴力抗法行為,如辱罵執行人員、轉移存款、隱藏財產、不如實申報財產,及使用其他威脅方法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現實中,暴力抗法對執行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構成的威脅主要表現在:

1、人群特定。法警大隊、執行局和民事、刑事、基層法庭審判一線的同志是遭遇人身安全問題最多的群體,其中法警大隊和執行局占的比例比較高。

2、地域特定。暴力抗法事件有明顯的地域特征,事發地點多發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小商品經濟發達,群眾作風比較大膽,法律意識不強,如某基層法院078月份執行的一起離婚案件,被告的親屬為達到“不準原告離婚”的目的,糾結多人到法院哄鬧,謾罵法官,在法院內搶人,當法院派車送被告離開時,竟然堵住法庭大門不讓警車出行。

3、態勢嚴峻。暴力抗法事件手段越來越多,情況更為復雜。以往的暴力抗法事件往往局限于少數人情緒失控,偶然為之,近2年來,這些事件出現更為嚴重的趨勢。曾經出現過在一次暴力抗法事件中,被執行人組織了60多人,將執行人員和警車圍堵在執行現場,有的睡在車前,有的糾纏執行人員,有的煽動不明身份的群眾加入,并在糾纏中,致數名干警受傷,執行現場非常混亂。

4、突發性強。執行局和法警大隊在執行期間,經常會遇到突發性的暴力抗法事件,一有忽視,往往造成較嚴重的后果。

二、主要原因及性質分析

暴力抗法從表象看,是被執行人與執行法官的對抗,是被執行人抗拒法官凍結扣劃自己的存款,抗拒法官查封、扣押、變賣自己的財產,抗拒法官拆除自己的違法建筑。但這并非暴力抗法的本質屬性。

(一)產生原因

通過對某地基層法院近兩年所遭遇的近百件暴力抗法案件的分析,產生原因主要有:

1、法律意識淡薄。部分群眾,特別是農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有少數人員根本不把法院的法律權威當一回事,認為對抗法院沒有什么嚴重后果。

2、打擊力度不夠。對暴力抗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大多數暴力抗法事件,往往進行司法拘留或者罰款了事,甚至部分事件,迫于外界壓力,不法分子僅僅具結悔過,就不再追究,助長了一部分人的囂張氣焰。

3、執行裝備滯后。法院人員不足,安檢、執行等裝備滯后,出現了暴力事件,無法迅速組織力量控制局面,造成被動。

4、法律不夠健全。相關法律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的懲罰規定過輕,使不法分子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二)性質分析

暴力抗法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在法律上的表現,是公正與偏私、正義與邪惡在國家司法權上的反映,是司法干預和調整社會生活的最激烈的表現形式。因而,暴力抗法具有強烈的政治性和社會性。   

1、暴力抗法是對國家司法權的對抗

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法律賦予的權力。這種執行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權力在司法上的表現,具有專有性、強制性。當事人對抗法院執行,無疑是對國家司法權的對抗。

2、暴力抗法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對抗

法院執行是依法代表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保證社會的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的司法活動,是依法治理的具體表現。 這種對社會主義法治的對抗性表現為:A、對抗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執行活動,抗拒法院在自己與對方爭議的事實上進行依法治理。無論是拒不執行判決,還是抗拒執行法院的執行活動,都是對依法治理的對抗;B、拒不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對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義務人拒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拒絕法律對財產所有關系的調整。

3、暴力抗法是對正義的對抗

法院執行目的是兌現生效法律裁判文書確定的內容,把違法的權利義務關系理順。如強制義務人還債,責令侵權人、違約人賠償損失等等,就是為了實現人們普遍認同維護的“借債還錢”、“損壞東西要賠”、“重合同、守信用”等原則。對法院的執行進行對抗,實質是不允許正義在被執行人扭曲了的事件中得到實現,使對方長期遭受損失和侵害。

4、暴力抗法是孤立的對抗

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的對抗,是在自己理虧、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無論對抗者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均得不到社會的認同和支持,是一種孤立無援的行為。

5、暴力抗法是在司法程序解決爭議過程中的最后對抗

執行是人民法院解決矛盾糾紛最后程序、被執行人是在前邊解決糾紛的各種程序走完之后的對抗,因而是一種最后的對抗。

三、對策和建議

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必須得到執行,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民眾的強烈呼聲。執行的對抗性問題是法院“執行難”問題的核心,執行的復雜性、尖銳性與被執行人的對抗行為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只有妥善解決暴力抗法問題,建立并完善解決暴力抗法的配套機制,加大對抗法者的懲處力度,才能使法院的執行工作走出執行難的困境,使判決的公正性得以兌現。

筆者認為,化解暴力抗法,強化法院執行法官安全保障應采取以下措施:

1、擴大宣傳,提高認識。通過在媒體上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力求引起社會各個方面的關注,一方面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另一方面通過各種媒介,可使公民認識到暴力抗法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對自身的嚴重不利后果。在公民和法人中形成不履行判決裁定可恥,自覺履行判決裁定光榮的社會氛圍。除大力宣傳有關執行的法律法規外,還要大力宣傳法院的執行活動,宣傳執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使執行生效裁判成為公民、法人的自覺行動。

2、加強外聯,尋求支持。在執行工作中,應當及時和相關部門,特別是地方黨委、政府溝通、聯系,尋求支持,排除干擾,消除阻力。在執行的過程中,可以大膽引入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執行和解,提高案件當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覺性,節約執行成本,維護社會穩定,培養村民之間和睦相處、互信互愛的美德。要讓調解的過程成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布廣、貼近群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深入開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群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結合調解事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宣傳教育的時效性,從源頭上防范矛盾糾紛,減少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

3、加大投入,增強能力。為了預防不測事件的發生,建議在人員配備、安檢措施、執行裝備等方面加大投入,以應付突發事件,具體實施中應當大力提高法院裝備的技術含量,增強預防暴力抗法的能力。在此基礎上,更重要的工作就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法官隊伍,沒有高素質、高水平、高品德的執行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執行,就不可能執行公正,也更不可能克服執行方法簡單、粗暴的問題。要提高執行法官的素質,要善于總結執行中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執行法官們應在工作之余召開經驗交流會、疑難案件探討會,養成相互交流、相互借鑒的良好習慣,互通有無、互相促進,提高執行法官對執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總結新的執行方法、藝術,以提高執行工作水平;要加強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指導和執行法官的培訓,對執行工作新的相關規定,上級法院應及時組織培訓,改變只重視對審判法官培訓的現狀。利用舉辦培訓班、開展研討會的形式,給執行法官更多的充電機會,甚至可以讓他們脫產一段時間,進行系統的學習。確立執行法官終生教育機制,要比照審判法官的教育體制,制定執行法官的終身教育體制。要加強對在職執行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訓,只要他還在職,就要使之不斷適應新形式執行工作的發展需要,不斷強化教育,提高內在素質,使之適應社會的發展,準確、公正、高效地執行各類案件。

4、完善立法,處理有據。為了使法院針對暴力抗法事件的處理做到有理可據,建議人大以及最高院進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完善對暴力抗法的懲罰機制。從法律上明確被執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責任。如根據給付內容的多少、難易,規定其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在不履行的情況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對不履行行為的制裁內容和措施。這樣,在立法上明確義務人的責任和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能給義務人加強履行義務的責任,迫使其自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