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農村房屋拆建等的雇工傷亡事件時有發生,由此造成的系列突出問題,如雇工傷殘、死亡索賠數額巨大,雇主因賠償重新返貧,房東、個體建筑承包工匠相互推諉責任導致雇員無法及時獲賠等,為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負面影響。2008年截止到目前,如東法院就已經受理此類雇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18件,審結10件,涉案標的達118萬余元。對此,如東法院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特點分析

1.損害賠償金額較大。在這些案件中,發生的往往都是傷殘或死亡事故,因此,為了滿足相應的醫療支出、誤工費用、補償受害人今后的生活費或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原告方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動輒數十萬,令同是農民的雇主難以支付,這也加大了案件執行的難度。

2.法律關系復雜。一方面,被告往往以承攬關系或合伙關系作為抗辯。因此,在審理過程中,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或合伙關系便糾纏在一起,法律關系復雜,造成法院對事實認定的困境。另一方面,原告方的主要目的在于轉移自身所受到的損害,為此,原告方往往將與本案有點關聯尤其是經濟實力較強的人都訴為被告,理清各種法律關系從而確定真正的賠償責任人也成為難點。

3.當事人情緒容易激動。作為雇員的家人,由于傷殘或死亡事故的發生,原本就極度痛苦,在向雇主索賠失敗后,情緒特別容易激動,甚至會采取極端行為。如果雇員的醫療費或是死亡賠償金未能及時解決或不能滿足賠償要求,受害方就會到雇主家中爭吵、討要甚至動手;受害方訴至法院后,如果法院不及時處理妥當,又容易引發新的糾紛,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4.當事人經濟能力有限。由于農村中基本上并不存在集中化、規模化經營的事業,沒有資本的大量聚集,即使對作為經營者的部分雇主來說,其自身的經濟能力也難以負擔高額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更何況還存在大量的為非經營性目的(如建造私宅)進行雇傭的雇主。

二、原因分析

1.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農村雇員雇主之間往往為圖方便,一般以口頭協議為主,很少有人會提出簽訂書面合同。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也是非常不規范的。

2.缺乏必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在農村雇傭關系中,雇員和雇主一般只關注勞動報酬,而對于勞動過程中是否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卻不夠重視,從而導致發生原本可以避免的傷亡事故。

3.雇員缺乏必要的勞動技能和自我保護意識。在這類案件中,承建人一般都是農民,他們幾乎都沒有建房的相應資質,加上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往往存在輕視心理,在缺乏一些必要勞動技能的情況下就盲目上崗。

三、對策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議立法對于雇主責任應當以雇傭關系的經營性為標準進行再次劃分。對于經營性雇傭關系中的雇主責任仍舊采用無過錯責任;對于非經營性雇傭關系中的雇主責任則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與公平原則。

2.強化行政監管。建議相關鄉鎮一級的部門切實擔負起對雇員的管理職責,對農村在建房屋進行備案管理或監督檢查,勞動、建設、安全生產等行政職能部門做好協調進行聯合執法,爭取從源頭上保證農村的安全生產質量。

3.加大教育、宣傳力度。要對雇員和雇主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使其樹立安全施工的意識,掌握安全施工的基本知識,做到手續完備、準備充分、設施齊全、措施到位。

4.法院注重案結事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重視、謹慎對待受害方,司法態度、言詞等各方面都要讓受害方感受到溫暖及司法的公正性。要注重案結事了,把執行和審理工作視為一個整體,特別在經濟能力有限的當事人面前,要多為賠償義務人做調解工作,給其一定的寬限時間,調動賠償義務人賠償的積極性,從而使受害方的賠償款能盡快到位,避免因執行難導致受害方遭受第三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