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以《法官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不僅建立了一支業務良好、紀律嚴明、政治可靠、品行端正、勤于奉獻的法官隊伍,而且初步形成了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官制度,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2002年召開的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法官職業化建設是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是法院隊伍建設的一條主線。這一法治化命題的提出,是我國社會民主與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的表現,反映了廣大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希望,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一、法官職業化與法治

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把依法治國作為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一項基本國策。作為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法治是與人治相對而言的。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法治肯定法律的力量;當法律與個人意志發生矛盾時,凡法律權威高于個人意志的治國方式就是法治,反之則是人治。法官職業化與法治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法官是法治的重要實踐者。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律旨在創設一種公正的社會秩序,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具體實施者,其職責就是通過具體的司法活動,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以體現。同時,在法治社會中,法官是社會正義的守護者,被公眾視為社會正義的化身,代表著公平與正義。法官是否公正司法,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任,對國家的信任,關系著社會正義的實現。公正的司法裁判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和對案件的價值判斷。因此,要實現司法公正,一方面需要有良好的司法體制來保障審判權完整和獨立行使;另一方面更需要有一支職業化的、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來正確適用法律。這也就是所謂的“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用之存乎人”的通俗解釋。

其次,法官履行職責的基本方式是使用法律。法官的基本職責是裁判案件,懲罰犯罪,定紛止爭。而法官履行這一職責的唯一標準就是適用法律,這對于法治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法治社會中,法治的實踐狀態在很大程度上表現在司法裁判的效果和狀況中。公民與法律的接觸需要依靠司法部門的活動,因為大多數社會公眾對法治的認識常常不是通過自身對法律條文的研究和學習而獲得的,而是從司法的實際操作中獲得的直接的感受。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所謂法治就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的良好的法律”。

最后,法官職業建設內容符合法治的要求。按照法治的要求,法官的職業化必須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是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獨立作為《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確認了審判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依法治國的基石和法院組織制度的基礎;它廣泛適用于實行法治的各種類型國家,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標準即以法律手段分配正義。法官在分配正義過程中,始終保持獨立性,不受任何干涉,只服從法律。因此,在我國,審判獨立不僅是一個法學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關系到能否保證審判公正、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實踐問題。

二是法官應當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法官法》第3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7條規定法官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法官是公正和正義的化身,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便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法官的本職工作是審理案件,運用法律知識、習慣、社會閱歷、經驗以及道德良知來認定事實,解釋法律,從而作出判決。而法官的道德良知對判決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長遠來看,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保證實現正義。”

三是法官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能力。法官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者,肩負著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法官除了應當具備國家公務員一般的技能外,還必須具備適應其工作要求的特殊的職業技能。這是社會分工日益精細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加入WTO后司法工作適應國際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高素質的法官,才能不斷適應時代發展、知識更新的需要,才能勝任并具體審理類型各異、錯綜復雜的案件糾紛,才能洞察各類糾紛的本質爭議和訴訟各方的內心企望,并能在靈活而慎重地處理個案中弘揚司法公正。

總之,一個具有獨立的審判權、高尚的職業道德、精深的業務能力的法官隊伍,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方面,是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條件,更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最終保障。

二、當前法官隊伍面臨的問題

(一)法官管理的行政化

解放以來,我國參照前蘇聯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管理模式,長期對法院及法官系統采取逐級分塊行政管理的模式。這一模式于司法制度的科學化,于消除人治、實現法治為目標的審判方式改革進程已極不相適應。在此模式條件下,法官受制于地方需要,局部利益常常成為法官裁判案件、決斷是非的首要考慮因素,地方行政系統產生的不良習性亦常常傳染法院,甚至地方官員小團體違法涉及法官的也時有發生。法官是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裁判人,是手握生殺予奪、評判是非曲直的司法主體,是定紛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的使者。司法權是一種國家權力,這一重要屬性決定了法官在行使這權力時,應當不因地方、當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不因地方黨政機關領導的意旨左右而左右。

(二)人員參差不齊整體素質欠高

據最高法院統計處統計,目前我國法官隊伍已近三十萬人,剖析這支隊伍的構成和現狀,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改革開放前即已進入法院目前尚在工作的少量老同志,他們審判經驗豐富,事業心、責任心較強,但知識結構趨于老化,與現代法律知識和審判方式的改革已表現為一定程度的不和諧;第二,歷年來軍隊轉入法院工作的干部,政治素質高,組織觀念強,行政管理經驗豐富,但缺少對專業法律知識的系統研究;第三,歷年來招干、調干進入法院并已通過專業學習和多年業務鍛煉的工作人員,上進心強,熱愛審判業務,閱歷豐富,對法律知識更新和審判方式改革有較強的適應性和親和力,但缺少經常性、系統性的業務培訓;第四,法律高等院校畢業經招考、分配進入法院的工作人員,他們有系統的法律知識,年紀輕、干勁大,但部分同志大局意識、審判經驗、職業操守尚存在一個漸進過程。二000年十一月,肖揚同志在《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代序)》一文中極其中肯地指出:“應該肯定全國絕大多數法院和干警是好的,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他們清正廉潔、公正司法,為保障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也應當清醒地看到,法院隊伍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有些問題還相當嚴重,甚至出現極少數法官有法不依、徇私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腐敗現象。對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堅決整治。”

三、對我國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建議

自從黨的十五大以來,在各級黨委、人大和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法官隊伍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由于我國吏治傳統源遠流長,國家法治建設剛剛起步,相應的法制國家觀念既未普遍也未成熟,法院系統的獨立性還多受限制,故法官獨立遠遠未能被人們認識和接受,況且傳統慣性和社會現實條件還無時不在限制著這一觀念成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造就一支體現專業化要求的高素質法官隊伍,不僅是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需要,也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只有建設一支具有堅定政治立場、精通審判業務、熟悉世貿組織規則、恪守法官職業道德的法官隊伍,才能保證各級人民法院在涉外審判中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在公正和效率主題的指導下,堅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我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要實現這些目標,關鍵在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

(一)要更新審判觀念

長期以來,人們對社會需要一個獨立裁判機構的重要性認識不清,更多地是把法院當作處理地方行政事務的工具,將法院視為黨委或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將法官視為普通公務員。這種認識是片面而有害的。當前,需要廣泛深入地進行尊重審判獨立的宣傳教育,積極培養法官的審判獨立意識,樹立法律至上、只服從法律的觀念,摒棄“以黨代法”、“以權壓法”、“領導說了算”等觀念,在全社會形成一種依法治國的思想優勢。

另外,還要使廣大審判人員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充分認識到程序法的重要作用。程序法除了具有保障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作用之外,還具有其自身的價值,即體現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觀念。只有保障當事人有效地參與程序的運作,才能使訴訟成為一種體現民主、公正和法治的活動。這也正是法官職業化建設所追求的。

(二)要健全保障機制

為了深入進行法官職業化建設,就必須為法官依法行使職權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使審判機關擺脫地方對其人、財、物的控制,應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法官的選任由專門的司法委員會進行。這個司法委員會應以法官為主,同時包括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委派的官員。嚴格法官任職條件,提高法官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并具體化。

第二、建立與法官職業相適應的待遇制度,使法官有穩定的、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法院的財政經費應由地方政府財政撥款轉變為國家財政統一撥款,避免審判機關在財政上受制于地方。所以必須提高法官的待遇。

第三、從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向適應法官職業特點的管理方式轉變。如根據審級和受案數量等因素重新核定法官編制數額,并根據法官編制數額核定其他輔助人員數額,還應充分考慮基層法院審理80%以上一審案件的具體情況;為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工作,逐步取消助理審判員,并充分考慮基層法院的實際,明確法官、助理法官的職責;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法警、公務員和技術人員單獨職務序列,走精英化法官之路,把院長、庭長從行政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確立法官的中心位置,賦予其審判資源調配權。

(三)要提高法官素質

“為政之本,在于擇人。”審判人員的高素質是其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內在保證。所謂的高素質是指法官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較高的法律和法學知識水平、熟練的審判技能以及為社會公眾所普遍信賴。為了改變這一狀況,適應審判改革形勢的需要,首先必須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對法官的思想道德教育。雅維茨認為:“人的行為、目的和價值標準主要是由社會生活條件,由習慣和行為的司法準則,主要在社會和階級結構中所具有的地位,他在社會財富的生產和消費中所起的作用決定的。”要加強對法官的思想道德教育,讓每個法官都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務實的工作作風、廉潔的操行品格、與人為善的善良和愛心,做好“人”,做好“官”。

二是改革法官的來源渠道。從封閉的法官選任方式向開放型轉變。打破論資排輩的法官晉升機制,實行業績考核和業務考核相結合的晉升制度,形成便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

三是要注重現有審判隊伍專業素質的提高。為了提高審判隊伍的專業素質,必須加強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工作。建立“法官教法官”的制度,即負責法官培訓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審判人員職稱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能從理論的高度提出解決的辦法。只有實行這種培訓方法,才能使法官的培訓工作卓有成效。同時,審判人員素質的提高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要對現任審判人員經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政治、業務水平,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孟子?離婁篇》里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官隊伍的精英化、高素質化,已經不只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一個涉及國家全局、關乎民族未來的問題,應當站在戰略的、歷史高度去認識和把握。黨的十五大不僅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大政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而且將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因此,大力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提高法官素質,提升管理水平,發揮法官在民主法制進程中的作用,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道德高尚、清正廉潔、讓人民滿意的法官隊伍的良好愿望,應當成為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最終奮斗目標。

 

參考書目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

王晨光《保障法官素質的標準和方法》,法律科學,2001

陳光中、王萬華“論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中國法學》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