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免責未提示 保險公司需埋單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 陳琳璐 發布時間:2022-03-21 瀏覽次數:1246
車輛投保時保險公司未提示酒駕屬于免賠事項,投保人酒駕撞傷他人后,保險公司能否免賠?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落下帷幕。
呂某為自己所有的小轎車在天安保險公司(化名)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內,呂某醉酒后駕駛汽車撞傷趙某,交警認定呂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造成趙某醫療費、車輛損失費等17900元。趙某遂起訴要求呂某及天安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17900元。
庭審中,天安保險公司辯稱,酒駕屬于保險條款中明確的除外責任,而且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應為駕駛員的違法行為負責。酒后不能駕車是社會常識,不需要再特別告知。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保險人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當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未經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應對該條款作出提示。酒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但相應情形導致保險人免責的免責條款,需保險人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后才生效。本案中,天安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對呂某進行了提示,相應免責條款不生效。故判決天安保險公司賠償趙某損失17900元。
一審判決后,天安公司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險公司應當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僅需對該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因此,保險人將酒駕作為免責事由,仍需要對該條免責事由對投保人進行提示;未履行提示義務的,即使投保人酒駕也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