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不能免責?女童釣魚被砸傷 景觀園被判全賠
作者:郁松 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8-03-24 瀏覽次數:863
本網無錫訊:本是一家人高高興興去垂釣中心釣魚,卻被涼亭里老化松動的石桌砸傷了女兒,
2007年5月初,正逢長假期間,徐先生一家到垂釣中心釣魚。期間到一旁的涼亭中休息,沒想到庭內的石桌由于老化松動,一經觸動竟然倒塌,8歲的女兒躲閃不及被石桌砸到了左腳,造成腳趾粉碎性骨折。徐先生在女兒傷愈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垂釣中心所屬的景觀園賠償醫藥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18000余元。景觀園則認為徐先生等人并未購買門票作為游客到景觀園游玩,并且徐先生夫妻作為女兒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景觀園只承擔次要責任。法院審理后查明,垂釣中心系景觀園的組成部分,前往釣魚的游客無需購買游園門票,景觀園也無標示告知垂釣者不能到園內其他地點游玩。法院認為,徐先生一家雖未購買門票,仍應作為景觀園的游客。景觀園作為垂釣中心的管理者,未能及時發現、修復石桌老化松動這樣的安全隱患,沒有盡到對游園者的安保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徐先生夫妻則已盡到應有的注意和審慎義務,不應承擔責任。法院據此判決景觀園賠償女童各項費用11000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點評:安全保障義務的設定,是為了盡量減少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的危險因素,以避免參與活動者的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發生,它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硬件方面的義務,即義務人應保證其所使用和控制的場所的服務設施及其他配套設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隱患。本案中景觀園對老化松動的石桌未修繕,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理應承擔責任,以免費入園為抗辯理由,顯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