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閘法院調結首例適用新版交強險案
作者:孫興旺 張善華 發布時間:2008-03-24 瀏覽次數:866
本網南通訊:自今年2月1日起新修《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新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以來,人民法院適用新法處理事故糾紛的案例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
今年2月6日,原告呂某騎電瓶車途中遭遇錢某駕駛的貨車碰撞而發生交通事故,并致呂某受傷住院。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呂某已實際發生了23393.26元的醫療費用,仍需繼續治療。但錢某僅先行支付了6000元醫療費后就停止了付費。面對后續治療費用的壓力呂某將錢某告上法院,要求繼續支付醫療費用。審理過程中,錢某提供貨車保單,要求追加保險公司共同賠償。依照法律規定,錢某應在交警處理階段申請通知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為解決呂某的治療困境,法院通過調解促使保險公司最終同意在訴訟中先行限額賠付10000元;錢某對剩余醫療費用按主次責任承擔了80%的賠償額。
新法解讀:
根據新交強險,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舊交強險分別為5萬元、8000元和2000元。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