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南通城郊一老瓦匠在為一農戶裝飾屋面時,由于腳手架搭建違規,從3高的作業區腳底踏空跌殘,為賠償問題雇主與戶主扯起了皮。319,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高某、陳某分別對原告陸某64124.85元的損失承擔60%20%的賠償責任,剩余20%損失由陸某自行承擔。

去年2月,陳某家興建樓房,工程主體完工后陳某將樓房的內外裝飾、裝修活單包給了高某并制作了具體的協議書。于是高某召集了陸某等人對陳家樓房進行施工。孰料陸某在施工過程中,由于3高的腳手架上僅鋪了一塊木板(按規定應鋪滿兩塊),再加上天晚光線不好,一腳踏空跌落受傷。陸某受傷后,光醫療費就花了3萬余元,但最終還是落下了9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農村自建房屋不屬于我國建設法律法規調整對象,故認定陳某與高某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陸某系因受雇從事工作,故與高某存在雇傭關系。陳某由于選擇了無資質的高某單包施工故具有選任指示過失,且其系合同受益人,故應分擔陸某20%的損失。高某作為雇主本應全額承擔余下的80%損失,但因陸某在施工過程中明知腳手架存在安全隱患且夜間作業疏于防范,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故陸某也應自行承擔總損失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