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3月18日,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公司給付原告保險公司9061元。
2007年9月4日,原告杜某貨車將徐某撞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該事故經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在2007年9月10日,原告杜某向徐某家屬支付賠償金63600元。2007年7月12日,原告杜某所有的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射陽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2007年12月12日,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款42303元。近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9061元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應確認有效。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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