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318,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一審判決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徐某離婚。

200399(農歷),19歲的女青年張某與同村青年徐某按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同居生活,20052月補領了結婚證。后來,因生活瑣事,原、被告間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張某于200662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622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不睦,近日,原告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因家庭生活瑣事,導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曾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且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準予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