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常某系某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卻利用近鄰的地理優勢,偷盜隔壁養龜塘里的烏龜。明知道眼前的烏龜是贓物,但由于金錢利益驅使,年近古稀的袁某仍然多次以低價收購并轉手高價出售。日前,東臺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20075月的一天,被告人常某在自家二樓發現隔壁養龜塘里有多只烏龜,一時興起,準備捉兩只玩一玩,便割破養龜塘外側的鐵絲網,采用翻護欄入內的手段順利進入養龜塘內,盜得烏龜8只。玩了一會后,常某感覺沒什么意思,便打算賣了換點零用錢。到市場沒多久,常某就成功出售了手中的烏龜,銷贓得款340元。見錢來得如此容易,自20076月至8月間,常某又先后10次采用相同手段竊得烏龜34只,共銷贓得款2020元,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543元。被告人袁某平時以收購、販賣水產品為生,在20075月間,沒有詢問烏龜來由,便以低價順利收購被告人常某的烏龜。在此后的收購中,袁某已經意識到常某的烏龜是盜竊所得,但因常某從不問價格,為了貪圖小便宜,仍然繼續收購,先后9次共收購31只,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59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兩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盜竊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常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可以從輕處理。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