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317,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孔某賠償原告陳某因脫粒機損傷造成的醫療、殘疾等費15616.55元。

200691917時許,被告孔某在孫某家用自備脫粒機為孫某脫稻子,原告陳某為孫某幫工,用口袋在脫粒機出口處裝稻子,因脫粒機張緊輪防護罩未有安裝,原告陳某在操作過程中,左手食指不慎被脫粒機皮帶損傷。當日被送往射陽縣海河中心衛生院治療,后又到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后經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法醫學鑒定書結論:原告陳某左食指損傷致食指功能喪失達雙手十指功能的5%以上,構成人損十級殘疾。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原告在孫某家脫稻子時被被告使用的脫粒機皮帶所傷,原告因此遭到的經濟損失,被告依法應予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