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在簽訂合同時,公司與員工口頭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5個小時,超過了國家法律關于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個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最近,法院判決該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先生應聘進入蘇州一家帽料服飾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41日起2008331止,每月工資為1500元。簽訂合同時,公司口頭告知先生,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時間為8001630

20077月,王先生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經平江區城北勞動保障所協調,公司一次性補償王先生2000元。20078月,王先生再次向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終裁決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休息日加班費7880.82元,法定假日加班費430.21元,合計8331.03元。公司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認為,公司實行的是六天工作制,周六上班不另計算加班費,所以不需再支付加班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所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關于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規定。對于員工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該帽料服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先生休息日加班工資831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