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由于簽證失敗,蘇州一公司組織的歐洲游遭遇“流產”。前期支付的44000元訂金引起了兩起官司,最后法院判決訂金須返還。

200612月,蘇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的21名員工前往歐洲旅游。蘇州青旅遂與蘇州市樂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取得聯系,雙方達成協議,每人前期支付2000元作為航空機票的預訂金。同年1222日,蘇州青旅向樂鄉旅行社提供所有材料,并于1225支付了46000元(包括另一散客2000元)。樂鄉旅行社接受委托后,將所有旅游者的材料及費用轉交給上海中婦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該公司辦理組團出游。20071月,由于出游者原因,導致有18人簽證失敗,該公司旅游無法進行而取消。上海中婦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扣除35700元(包括11700元簽證費)作為損失費。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因蘇州青旅未能及時退回預付款,而提起訴訟,并主動愿意承擔17100元的簽證費用,后法院判決青旅將余款返還給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究竟這筆費用由誰來承擔,青旅與樂鄉旅行社多次協商無果后,將樂鄉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返還預訂金44000元。

對此,樂鄉旅行社辯稱,該款項是由航空公司收取的機票訂金,未能完成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18人簽證失敗,并不是被告方原因,而且在由原告確認的機票訂金通知中明確,若團隊位子使用率未達80%,則航空公司不退訂金,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委托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雖然由于其他原因取消了委托事項,但被告理應將原收取的44000元訂金返還。扣除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主動愿意承擔17100元的簽證費用,被告樂鄉旅行社應返還原告蘇州青旅26900元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