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強化社會救助公示監督機制
作者:徐英杰 發布時間:2008-03-17 瀏覽次數:1260
當前,我們國家為解決部分群眾生活困難的問題,日臻健全了各項救助與保障措施,國家每年下撥的專項費用亦逐年增多,但地方在救助與保障措施的落實及資金使用上,尚存有許多漏洞,如受人情、權力等因素的影響,客觀上存在著一部分該需要救助與保障的人沒能或沒有足額得到保障,而不該給予救助與保障的人卻得到了救助與保障,在社會上造成了不好的影響。為避免這種不良現象,切實把國家的救助與保障資金用到實處,筆者認為,應實行須救助人員個人申報與公示制度,注重發揮公示的作用,強化社會救助公示監督機制,具體可按如下工作機制進行辦理和監管:1、個人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初審;2、經初審符合救助條件的,由審批機關在申請人所在地進行公示,對外公布舉報監督電話,讓群眾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條件進行監督(附上相關條件之規定);3、在一定期限(以5-7天為宜)內無舉報,或有人舉報經調查失實的,向舉報人答復排疑后予以辦理救助與保障手續;4、實行動態管理,逐月對受救助對象及資金發放情況在當地進行張榜公示,讓群眾監督,以適時取消對不符合救助條件人的救助;5、為了排除經辦部門及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國家及各地相關部門應制定完善的懲處機制和措施,加大打擊力度,發現有徇私舞弊者,堅決查處;6、對群眾舉報投訴實行辦復及保密制度;7、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大對發放救助金的部門和單位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