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民事訴訟模式新探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8-03-14 瀏覽次數:1323
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提出司法和諧的理念,強調民事審判活動要在和諧的氛圍下,和諧理智地解決民事糾紛。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民事糾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情況越來越多,民事審判活動應及時轉變觀念,在和諧社會的理念下開展工作,通過構建和諧的民事訴訟模式,促進審判質量的提高,達到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模式難以適應司法和諧的需求,本文將就如何尋求與構建一種和諧的民事訴訟模式作一探索。
一、民事審判引入善良民俗,豐富解決方法
中華民族傳統上是一個禮俗社會,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可能成為解決所有民事糾紛的靈丹妙藥,蘊含著道德情理的民俗習慣、社會公德和善良風俗,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不容忽視的法律以外的規則。在我國廣大的鄉村地區,被人民群眾稱之為民風民俗的習慣規范,至今仍深刻地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活,有效地約束和調節人們的生活行為。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巧妙地將善良民俗運用到民事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將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人民法院將善良的民俗習慣有條件地引入民事審判領域,在不與現行法律沖突的前提下,運用善良風俗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將民俗習慣的合理運用作為對法律適用的一定補充,是轉變司法觀念、創新工作方式的一個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舉措。把善良習俗引入民事審判,豐富了解決糾紛的方法和手段,使社會治理結構和解決糾紛機制更加合理。
二、民事案件實行立案調解,從簡從快審理
民事案件的審理,并非每起案件都要經過立案、排期、開庭、宣判等復雜的訴訟程序,設置一個簡易的審判模式,成為當前法院民事審判改革的一個方向。立案調解具有時代性,是法院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新舉措,也是法院快速化解民事糾紛的新機制。立案調解簡化訴訟程序,節約審判資源,降低審判成本,能使簡易的民事案件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進入立案調解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當日立案,當日結案,法律文書的制作不必耗費法官更多的精力,案件平均審理天數大大縮短,矛盾糾紛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化解,減少當事人的訟累,避免當事人之間不必要的糾纏。
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庭內設立民事案件調解中心,民事案件調解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是速裁簡易民事案件;二是審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案件和訴前保全案件。民事案件調解中心審理民事案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以調解為主,庭審程序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影響,可直接審查當事人爭議的內容。民事案件調解中心的案件由立案大廳統一辦理立案手續。立案大廳對所立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并征求起訴人意見。對符合速裁條件的案件,告知起訴人是否選擇速裁程序審理,如果起訴人同意,立案大廳當場將案件材料及當事人移交民事案件調解中心;民事案件調解中心在接到案件后,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即進行調解或開庭審理,并制作裁判文書,如果當事人一方沒有同時到庭的,則通過電話通知等方式,確定審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當事人不便在工作日到庭的,可安排節假日審理。
三、民事訴訟建立導訴機制,正確引導起訴應訴
人民群眾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首先是到立案庭,可以說立案庭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系群眾的窗口和橋梁,人民群眾首先通過這個窗口了解法院,看到法院的形象。為解決告狀難,實現到法院打官司有人導訴的美好愿望,更好地引導當事人起訴、應訴、財產保全、申請執行等民事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立案大廳的一側,掛牌成立導訴室。導訴室可隸屬于立案庭,開展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引導訴訟。解答當事人咨詢,引導當事人起訴、應訴、保全和申請執行;二是法律釋明。告知當事人訴訟風險和舉證須知、解釋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等;三是司法幫助。指導和幫助弱勢當事人書寫起訴狀、答辯狀和申請執行書等;四是來函處理。登記并辦理外地法院或當事人郵寄立案信函、委托執行案件、管轄權異議案件和委托送達文書等;五是維持立案大廳的工作秩序,疏導在審判樓大廳等候開庭、旁聽的人員。
在設立導訴室的同時,添置電子觸摸屏,便于當事人檢索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大廳醒目位置設置電子觸摸屏,并在觸摸屏的支持電腦內存儲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須知、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須知、民事案件訴訟風險告知、立案流程、訴訟費交納標準、法庭分布、開庭公告、常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內容。當事人按照菜單提示閱覽需要了解的內容。
四、民事裁判注重法理分析,直接送達當事人
在審判實踐中,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文書只重視證據羅列,輕視證據和法理分析,說理不透,邏輯性不強的情況經常發生。民事訴訟具有較強的對抗性,一個判決文書上只寫依照民法通則某條某款判決,沒有條文原意,沒有法理分析,怎能讓敗訴方服氣。這樣的裁判文書在客觀上很難做到讓原、被告雙方都很滿意,更達不到勝敗皆明的起碼要求。
人民法院院在強調民事案件主審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要注重說理的同時,還應當要求主審法官把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原文另頁附后。對被告的裁判文書不得采用郵寄的方式送達,在直接送達敗訴當事人的裁判文書時,必須再做一次服判息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