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維權日又如約到來,在打假熱潮一度高漲的同時,法官提醒: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依法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切不可感情用事,走上極端,而為一時的沖動,付出慘痛的代價。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蔡某放火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7128,被告人蔡某從鹽城市亭湖區一鄉鎮陶器門市購得一副瓷磚對聯。回去安裝時,發現質量有問題。隨即,蔡某的前妻去門市要求處理此事,但遭到拒絕。蔡某知曉后,非常氣憤。1210下午,被告人蔡某用百事可樂的空瓶罐裝了汽油,又準備了打火機,來到購買陶器的門市。在商談過程中,門市老板堅持認為是廠家生產的問題,堅決不同意退貨,致使蔡某與老板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蔡某見協商不成,非常氣憤,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潑澆在門市商品上。在場的有關人員見狀后,立即予以制止,將蔡某按倒在地,并進行報警。蔡某隨即又掏出打火機企圖點火,但由于被制服住,未能點火成功。公安人員到場后,將蔡某帶至派出所進行審查訊問。

亭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蔡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