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維權不成澆油放火 過激行為構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8-03-14 瀏覽次數:961
本網鹽城訊: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維權日又如約到來,在打假熱潮一度高漲的同時,法官提醒: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依法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切不可感情用事,走上極端,而為一時的沖動,付出慘痛的代價。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蔡某放火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亭湖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蔡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