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的存款誰來賠?
作者:程學華 發布時間:2008-03-13 瀏覽次數:1093
本網蘇州訊:去年10月,張某在紀某家中竊得一張面額為三萬元的一年定期郵政儲蓄存單及紀某的身份證,并于同日私刻了紀某的印章,從蘇州城西郵政局將存款本息取走。次日,紀某發現家中被盜,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后經偵查,張某被抓獲歸案,但只退還了尚未揮霍的贓款一萬元給紀某。爾后,紀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郵政局賠償其未能追回的存款兩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本案中的被告郵政局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紀某的損失與郵政局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郵政局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紀某自己對存單保管不善,在存單丟失后又未及時發現和申請掛失,故其本身存在過錯。況且,犯罪嫌疑人張某已經被抓獲,所以紀某應當向直接侵權人張某追討贓款。
另一種意見認為:郵政局存在過錯,其應當對未能追回的兩萬元承擔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紀某丟失的是記名定期存單,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存單若要提前兌現,則取款時必須出示存款人的身份證件;如果系代他人支取存款,還應當提供代取人的身份證。本案中,當張某憑紀某的身份證和印章前來取款時,郵政局完全可以看出其與實際存款人存在性別差異,即并非同一人,此時郵政局便應當要求張某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證,并記載下證件號碼,以備日后追查。但是,郵政局卻違反了操作規程,未經仔細審查就讓張某將巨額存款取走,導致損失的發生,對此,郵政局顯然存在主觀過錯。
2、紀某在本案中沒有過錯。存單雖由紀某保管,但被張某以非法手段入室竊取,故紀某本身是受害人,其不存在保管不善的責任。存單被盜后,紀某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防止損失擴大,其行為應是適當的。張某在竊得存單的當日便將存款取出,紀某次日發現存單被盜后,即使向郵政局申請掛失,也已沒有實際意義。況且,紀某也有理由相信郵政局會對未到期的定期存單仔細核驗,以防他人冒領存款。因此,對兩萬元的損失紀某不存在過錯。
3、張某被抓獲歸案并不能免除郵政局的民事賠償責任。記名存單是一種權利憑證,其本身不具有價值,如果沒有合法的取款手續,則憑證仍僅僅是憑證,不會產生利益上的損失。然而,恰恰由于郵政局的疏忽,使得權利憑證轉化為現實的利益,并被他人非法占有和流失。所以說,張某竊得存單并不必然導致紀某遭受損失,而郵政局的過失行為才是損失產生的直接原因,故郵政局應當履行其對儲戶應盡的法定義務,向原存款人紀某支付本息。郵政局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張某追償,但贓款能否被追回的風險只能由郵政局自負,而不能轉嫁于受害人紀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