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搶妻”事件時有發生,以江蘇濱海法院為例,僅20082月份就發生兩起“搶妻”事件。此現象嚴重侵害被“搶”女性當事人合法權益、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影響社會和諧,亟待引起重視。

一、主要特點

一是事先預謀,精心組織策劃

 “搶妻”事件往往都有一個或數個組織指揮者,他們負責在事前對“搶妻”事件進行組織策劃,包括對參加人員的動員、車輛的安排、逃跑路線的選擇等事項的布署,在事件過程中進行指揮,并且在事后采取措施應對人民法院的責任追究。這些組織指揮者主要是離婚案件的被告或被告家族中聲望較高的人。

二是暴力性強,社會影響惡劣

搶人者要想在極短的時間內搶走受害者,必須要在較短時間內制服被搶者、排除法院或旁觀者的阻撓,進而順利將人搶走。這就決定搶人者必須要使用較強的暴力才能快速達到非法目的。在實踐中,搶妻行為往往伴隨謾罵毆打當事人、襲警、損害法庭物質設施等暴力事件的發生。

三是形式多樣,防范難度較大

根據發生的地點來劃分,“搶妻”可以分為法庭內搶人和法庭外搶人;根據發生的時間來劃分,“搶妻”可以分為開庭前搶人、開庭中搶人、開庭后搶人。其中以開庭中搶人危害最大。搶妻形式多樣性給法院的防范工作造成一定難度。對于法庭內搶人,法院尚可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對于法庭外搶人,法院則缺乏直接有效的防范手段。

四是成因復雜,短期難以杜絕

“搶妻”事件的成因非常復雜。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和落后鄉風民俗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參與者的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外,男方家庭經濟貧困和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難、女方在結婚時收受大量彩禮、女方在婚姻案件中存在過錯等是導致搶妻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上述因素決定 “搶妻”現象在短期內難以根除。

二、對策建議

一是實行重點個案預警制度。

對重點個案建立專門檔案,提前介入,系統防范。從立案環節做起,通過與婚姻當事人談話等途徑查找和發現存在“搶妻”隱患的重點案件,并及時通知原告做好防范、對被告進行思想疏導;邀請婦聯、當事人所在社區或村組的領導參與到案件審理中來,借助社會力量鈍化矛盾;在開庭時請本院法警大隊及公安部門協助,增強法庭警力,以便第一時間內迅速處置“搶妻”事件。

二是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搶妻”事件大多發生在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往往地處偏僻、物質裝備相對落后、警力不足,極易給“搶妻”者留下可乘之機。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應當對人民法庭通訊設備、車輛、械具等物質裝備配足配全,為基層人民法庭配備專職法警;在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中實行法警值庭制度;與公安、婦聯、社區、村組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聯防、聯動機制。

三是加大專項法制宣傳力度。

不僅要在宣傳的形式、途徑上下功夫,還要在宣傳的內容上下功夫。通過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宣傳,建立群眾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破除“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封建落后思想,讓群眾懂得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還包括離婚自由;通過對婦女權益保護法的宣傳,讓群眾懂得婦女這一特殊群體在法律上所受到的特別保護;通過對已處理“搶妻”個案的宣傳,讓群眾了解“搶妻”行為的違法性及應當承擔的嚴重法律后果。

四是幫助“搶妻”丈夫解決實際困難。

在維護婦女權益的同時,積極維護“搶妻”或有“搶妻”動機丈夫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彩禮返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負擔等法律問題,避免和減少離婚給被告生活造成的困難和影響;與被告共同分析家庭貧困的原因,為其出謀劃策,努力脫貧致富;和民政部門、被告所在社區、村組、單位取得聯系,爭取社會對被告的關心和幫助。從而徹底解決矛盾,達到真正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