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結婚法定年齡有代表提議“男22周歲,女20周歲”應該改成男女同歲或女大男小,以打破“男要比女大“的舊俗,鼓勵”姐弟戀” 。筆者認為沒有必要。

一是維護立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婚姻法》20014月才修改,像結婚法定年齡已經深入人心,現在如修改,會使立法過于頻繁。

二是該法條如不修改對人民生活基本無影響,如修改反而讓人生活不便。大家知道,“男22歲,女20歲”雖然是強制性規定,但實際上對人民影響不大,因為現在社會的發展,一個青年人只要大學畢業,就已差不多22歲了,再加上隨便工作兩年,結婚往往就已晚婚了。少部分青年未到法定婚齡,“緣份到了”,青年人甚至可以婚前同居以規避法律。如果修改成男女同歲或女大男小,有可能使法律無法保護的婚前同居時間延長,更加無法保護婦女的權益。(大家知道,《婚姻法》中,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益是項重要原則,是因為女性、兒童的生理弱勢等綜合原因造成的)。

三是對該項法條的修改提議雖是善意,但干涉到了一個人的思想自由問題。大家知道,“找個什么樣的”是人的思想自由絕對領域,有些人喜歡“姐弟戀”,有的人喜歡“哥妹戀”,又有什么辦法?談戀愛最說不清楚,難以對外人道哉。如果以為規定成男女同歲或女大男小就會讓公民領情,去“姐弟戀“成為每個公民不二選擇,就 “太傻太天真”了,須知這個世界上只有思想是最活躍最復雜、用什么法則都無力侵入的自由領域,法律的這項“指導”,人民群眾一點也不會領情,反而有多此一舉之嫌。

由此溯開,想給代表們提個醒: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強制性的社會規范,但是立法有自身的規律,一是強制性的根源在于“正當性”,正當性即代表人民群眾的心聲,反映人民群眾深切認可的聲音。

二是應注意到法律的局限性,原則上來講,法律自身的局限在于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法律強制干預人的思想只能使法自身陷入難堪之境。法哲學家則認為思想是絕對自由的,用強制手段干擾人的思想、統一思想是不道德的。原則上,僅在下面幾種情況下法律可以適當合理地干涉自由。一是個人的行動傷害他人和社會(傷害原則)。二是當一個人的行為會使他自己喪失重大利益時(父愛主義原則)如吸毒禁止。三是:并不傷害他人的“冒犯行為”,所謂“冒犯行為”是指明知可能被人看到并會使人極度羞恥、驚恐或激怒的,公然的淫蕩和放肆行為,最典型者如出版或傳播色情淫穢物品的行為。四是法律限制違反道德的行為(“法律道德主義原則”)如賭博、賣淫等。只有合理而適度地限制公民的自由,才能實現法的自由價值,法律才更正當、更權威。因此,公民擇偶時“找個年齡相差多大的”這種自由既不傷害別人,又不影響社會公德,又不必然傷害自己,還是讓公民自已決定吧。

代表們想通這個問題,就可以把它撇開,我們國家就將有限的立法資源、立法精力放在更有意義的問題上。代表們應該提出更為人民群眾所關心的話題,如對人民感興趣的物價上漲與人民收入相差的問題,就業難問題、對農村務工人群與城鎮居民的戶口問題,對城市建設和農村建設、甚至于最敏感的人民希望更進一步放寬松的計劃生育政策問題、臺灣問題等等,要敢言,提大家感興趣的話題,即使引發大辯論都不要緊。這是咱們老百姓對代表的熱切盼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