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瑣事受到哥哥訓斥,為報復弟弟點燃汽油欲與哥哥同歸于盡。37,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故意殺人案。一審判決被告人姚志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787下午1時許,射陽縣洋馬鎮潘東村44歲村民姚志祥在其兄姚志軍家因瑣事受到姚志軍的訓斥后,心中感到不悅;為報復姚志軍,被告人姚志祥遂回自家取了一只無蓋的塑料箱,到本村董某某小賣店買了5元錢的汽油,并攜帶打火機再次趕往姚志軍家中,將汽油點燃欲與姚志軍同歸于盡,因徐某某等人的制止與搶救而未能得逞。姚志軍及被告人姚志祥被燒傷。經法醫鑒定:姚志軍肢體損傷構成輕傷;被告人姚志祥軀體損傷構成輕傷。

案件在審理期間,被害人姚志軍主動向法院提出其自愿放棄向被告人姚志祥的賠償請求,并請求對被告人姚志祥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志祥采用縱火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姚志祥在實施故意殺人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情節較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被害人姚志軍又表示諒解,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