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成功調結一起當事人為己私利故意懈怠舉證的疑難經濟案件
作者:寶應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3-10 瀏覽次數:1155
本網揚州訊:日前,寶應法院射陽法庭和民二庭密切配合,成功調結一起當事人為己私利故意懈怠舉證的疑難經濟案件。
去年11月8日,該院射陽法庭受理了原告無錫豪潤熱縮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寶應縣寶田機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稱被告與其存在買賣關系,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10萬余元。但在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提供的唯一證據為一張售貨方為原告,購貨方為被告的增值稅發票。而被告則否認與原告存在買賣關系,并否認收到過這張增值稅發票。在庭外,被告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原來,被告確實與原告存在買賣關系,并且已向原告支付貨款7萬元,但對方在出具收條時未加蓋單位公章,且曾明確表示對該欠條之法律效力不予認可。在此情形下,依證據規則,原告不能充分舉證證實自己的訴訟主張,將會承擔敗訴結果;如果動員被告拿出收條當庭舉證(被告不肯當庭舉證),被告不能舉證證實兩位收款人系原告單位的職工。則被告已支付的7萬元貨款將被認定不是償還了原告貨款,而得另行提起一樁不當得利官司。
案情復雜,該院分管領導高度重視,要求民二庭派出一名經驗豐富的老法官參與指導辦案。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礎上,兩庭辦案人員沒有簡單的一判了之,而是積極尋求以調解的方法有效解決糾紛。辦案人員首先以增值稅發票作為突破口,到稅務部門作增值稅發票是否抵扣的調查,如果經查證該發票確實被被告抵扣,則認定原被告間存在買賣關系。但由于種種原因,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該增值稅發票是否抵扣的證明。承辦法官隨即把案件切入口轉向被告出具的收條,如果被告有證據證實兩位收款人在先前參與了洽談買賣合同,就可以依據表見代理認定被告有理由相信兩位收款人是原告單位的職工,并認定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還款7萬元的義務。在合議庭的指導下,被告單位尋找到了已被自己遺忘的由原告出具的書面委托手續,該手續明確載明兩位收款人為原告向被告派出代為收受貨款,案情真相大白。在確鑿有力的證據面前,原告代理人無話可說,承認收到被告還款7萬元,并與被告順利達成了余款還款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