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原告某服裝公司與被告一某傳媒公司簽訂了某品牌《直播推廣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原告與被告一共同主辦品牌專場直播推廣活動,被告一通過其抖音賬號進行直播推廣銷售活動,由原告為本次活動組織方和品牌支持事宜。

直播結束后,原告認為,自己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但是此次直播推廣效果并未達到其預期銷售額。因被告二張某與被告一共同經營此項目,兩被告沒有按照協議約定退還未達標實際銷售額部分(扣除退款、退貨訂單、福利商品)的傭金,嚴重違反了協議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對其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退回上述款項共計13萬元。

被告辯稱,合同中已對傭金的使用方法、銷售額未達標的退款比例進行了約定。且其已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轉賬4萬元。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傭金20萬元的預付義務,被告依約履行了直播銷售原告相應產品的義務,但實際銷售額(12萬)低于約定的銷售額(200萬)。按照協議約定,原告應當根據被告完成的實際銷售額的相應比例向被告支付3萬元。對于被告主張按照預付傭金的10%等比例退還,即20萬元的10%即2萬元退還,顯然被告的理解并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應有之義,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有失公平原則;故被告應退還原告17萬元,扣除其已經退還的4萬元,還應退還13萬元。

【法官說法】

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型的網絡購物形式,在給消費者提供實惠便利、助力商家品牌推廣的同時,貨品提供方和推廣方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需要依法進行裁量。本案旨在提醒直播帶貨各方在簽訂合同時明晰自身權利義務,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