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官庭審(聽證)能力評定存在的不足及其對策
作者:趙永祥 繆大軍 發布時間:2008-03-03 瀏覽次數:1255
法官的庭審(聽證)能力,既是法官審判業績考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法官職業道德、司法禮儀的監督和檢驗。筆者對近三年本市基層法院法官庭審 (聽證)能力評定情況進行了認真疏理與歸納總結,并通過深入調研,就法官庭審(聽證)能力評定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庭審(聽證)的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和缺陷:
1、法官執行庭審(聽證)紀律不嚴:少數法官本人沒有按時到庭,影響案件及時審理;個別法官自身沒有按規定關閉通訊工具;不能正確運用法槌對違反法庭紀律的情形予以及時制止或警告。
2、程序操作上不夠規范:有的法官庭前準備不足,庭審中各個環節把握得不夠緊湊,甚至出現“冷場”的情況;有的法官使用法槌對時機的掌握不適當,該敲時不敲,不該敲時卻敲;有的合議庭在人員分工上不明確,發問時仍以主審法官為主,其他成員很少發問甚至不問,主審法官出現失誤時,其他法官不能及時給予糾正,給人的感覺是一人主審,其他人作陪襯;個別案件開庭時,書記員未有起立宣布法庭紀律或全體起立,顯得很不嚴肅。
3、審判人員形象不佳:審判員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夠集中,一些平常的習慣動作也不時表現在審判庭上。有的主審法官或審判長并不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發言,甚至在當事人發言時出現分神,然后叫當事人作不必要的復述。
4、庭審中法官語言表達能力不強:不能正確運用法言法語,過多運用日常口語;一些法官聲音不夠響亮、吐詞不夠清晰;
5、邏輯思維能力不足:對于需要辨論的焦點歸納得不夠精確。表現在有的辨論焦點歸納不完整,有的焦點歸納涵蓋面過大,不突出爭議問題,有的甚至不歸納焦點,任由當事人自行辯論;有的歸納焦點后沒有征詢雙方當事人補充意見。
二、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1、認識不到位。少數法官及所在庭局未能正確理解庭審(聽證)能力的考評對于促進審判業務能力,保證司法公正有著重要的作用,未能認識到庭審活動是全面反映法官法律水平和審判實務能力的核心環節。
2、辦案部門、辦案法官參與庭審(聽證)的主動性不強、所選的案件質量不高。有的部門負責同志對此項工作熱情不高,督促辦案人員選報案件不及時,或對庭、局內的案件的分配不到位,造成法官不能及時參評。有的法官自身司法能力不強,對是否能夠熟練駕馭庭審信心不足,心理承受度差,遲遲不申請評定,或以案情簡單、難度較低的案件應付,不愿意把難案、要案拿出來進行評定。
3、相關制度不配套。法官庭審 (聽證)能力評定開展年限還不長,與其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完善,尤其是獎懲制度還未建立。因此,有的法官怕麻煩,認為此項工作是軟任務,參評與不參評一個樣。從而形成有的部門、部分法官對此項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4、評定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庭審能力反映出法官的審判業務水平、敬業精神和司法禮儀。但目前的審判資源的配置、法官的晉升、晉級尚未與對法官的庭審聽證能力進行有效地掛鉤對接,并以此作為考核的依據。因此,影響了一些審判人員的重視程度。
三、完善建議
1、法院要把規范開展庭審(聽證)工作體現在年度崗位目標考核中,及時對庭審(聽證)工作進行總結評比,使法官的庭審(聽證)能力作為考核的依據與對法官的使用、晉升、晉級、評先、評優有效地掛鉤對接,進一步提高法官對庭審(聽證)能力評定重要性的認識。
2、各部門及時合理安排候評法官的待評案件,參與評定的案件應當由評審小組隨機抽選,力求做到按計劃循序漸進,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不得無故推遲預定評定計劃或自選擇其他案件。
3、接受庭審(聽證)能力評定的法官,要高度重視法官的庭審(聽證)評定工作,要充分做好準備,擬定庭審提綱、借鑒已經接受評定法官的成功經驗、避免不足現象的重復發生,以不斷提高廣大審判人員的司法能力。
4、定期選擇典型案件或疑難復雜案件進行評定,并組織所有審判人員共同觀摩庭審,結束后進行討論,點評整個庭審活動的各項優缺點,通過相互交流的方式,以達到共同提高的目的,確保庭審能力評定工作更加規范和公平。
5、定期公布評定結果,針對在評定中發現的庭審能力不足,以單個提示和集體通報相結合的方式,促進法官自覺鉆研審判業務知識,同時加強對法官的審判業務指導和培訓,全面提高所有法官的庭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