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乘坐公共汽車的乘客下車時,剛好撞倒騎電動自行車路過的行人,造成該行人受傷和財物損失。誰該對他的損失負責?下車的乘客、公交公司,還是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這樣一起非常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2008年2月25日在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調解解決了。
無錫人陳先生在蘇州工作,2007年8月18日傍晚,他騎著一輛電動自行車經過一個公交站臺時,一輛公共汽車剛好停下,車上乘客沈先生從后門下車,恰好與陳先生撞個正著,陳先生猝不及防,倒地受傷,眼鏡也摔在地下損壞了。
2008年1月21日,陳先生把沈先生和蘇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認為2007年8月18日相撞事故造成其財物、人身損失,要求被告賠償各項費用計7649.80元。蘇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認為其投了保,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為被告。
沈先生、蘇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均表示,愿意協商處理。經法院主持調解,幾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原、被告各方確認陳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眼鏡修理費340元、加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賠償總計為1500元。此款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承擔,于2008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陳先生。同時,蘇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得再就該事故向被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