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消費者購買農藥后使用時期不當,導致600畝水稻遭受藥害,直接經濟損失近16萬元。2月21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特殊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高某要求農藥的銷售者被告濱海縣廣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直接售銷人員被告孟某、農藥的上級供貨商被告南京蘇沃農藥化肥銷售有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原告高某是一名高級農藝師,其在江蘇省黃海農場承包種植水稻1000畝,品種為武育粳3號。2006年7月20日,原告高某經被告濱海縣廣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職工被告孟某介紹,在被告濱海縣廣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1200袋百闊凈農藥用于防治稻田三棱草等雜草。2006年7月24日,原告高某對其中的600畝稻田使用了百闊凈農藥,用藥后,水稻出現植株矮化、葉色變深等藥害現象,2006年8月4日,原告高某自行補救無效,向濱海縣消費者協會投訴。濱海縣消費者協會和濱海縣農業局聯合到田間進行調查后認為,水稻異常的主要原因是百闊凈農藥使用時期不當,應當在水稻分蘗期末期使用,而發生藥害的田塊卻在水稻進入拔節期才使用百闊凈農藥,并對尚可補救的100畝稻田提出具體補救措施。原告高某補救了100畝水稻,其余500畝未能得到補救。藥害發生后,原告高某一直未能獲得賠償,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濱海縣廣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給原告高某的百闊凈農藥質量合格,原告高某使用百闊凈農藥發生藥害的原因是該農藥應當在水稻分蘗末期使用,而原告高某卻在水稻拔節期使用,作為一名高級農藝師,原告高某應當知道農藥使用時期不當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對于造成藥害的后果,應當由原告高某自行負擔。遂作出以上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