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27,建湖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和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祁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5月至7月,被告人祁某為牟取暴利,多次從他人處以每克400元的價格購買毒品海洛因30余克,分裝成三種包裝,先后98次出售給陳某等多人吸食,共賣出海洛因27.637克,得贓款17370元。案發后,被告人祁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協助警方抓獲兩名上線販毒人員,繳獲毒品海洛因500余克。此外,祁某還曾于20053月至6月間,伙同他人盜竊現金及實物折幣計33073.13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祁某為牟取暴利,先后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并采用秘密的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和盜竊罪,被告人一人犯兩罪,應實行數罪并罰,因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兩名重大販毒人員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依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