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制度:敢問路在何方?
作者:曹小龍 發布時間:2008-02-22 瀏覽次數:4005
內容提要:我國最早關于強制婚檢的制度源于《母嬰保健法》,取消強制婚檢存在較大的現實危害性。當前我國婚檢率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當初修改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性婚檢,取消各種不必要的證明,其出發點在于保障人的個性自由與解放,對人的隱私權和自由選擇權給予足夠的尊重和保護,這無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個重大革命。至于恢復強制性婚檢后,諸如亂收費、程度復雜、不尊重個人隱私等問題是不是會卷土重來,不過是個簡單的技術操作問題,完全可以通過規范婚檢程序、改進服務設施和檢測手段來實施。
關鍵詞:婚姻法、強制婚檢制度、新生兒缺陷、亂收費
一、婚檢制度的變遷
1、婚檢制度的變遷
我國最早關于強制婚檢的制度源于《母嬰保健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于
2、強制婚檢實施的必要性
取消強制婚檢存在較大的現實危害性。據衛生部有關人士透露,2001年,全國實際參加婚檢人數為879萬人,檢查出對婚姻有影響的傳染病患者14萬人。許多患者在被檢之前,自己還不知道已身患疾病。強制婚檢,不僅關乎婚姻家庭的幸福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長,而且關乎整個民族的人口質量以及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作為把握人口素質的第一關的“婚檢”是十分必要,且必須加以完善。眾所周知,新生嬰兒的健康不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更關乎一個國家未來的民族素質。婚檢則是婚姻健康和優生優育的屏障,它是為男女雙方領取的一張健康“通行證”。正是基于這一考慮,我國長期實施強制婚檢以提高民族素質,預防嚴重遺傳性疾病和性病的傳播。勿庸諱言,在長期實施的強制性婚檢過程中,我們確實存在著諸如亂收費、程度復雜、不尊重個人隱私等問題。這也正是一些所謂的專家不惜以外國不實施強制性婚檢、強制性婚檢侵犯個人隱私權為由,執意東施效顰的理由。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葉子。國家與國家之間同樣有著各不同的情況與特點,根本沒有必要不顧自身的國情去照搬照抄他人的管理模式。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的轉型期,各種思想相互激蕩,傳統的價值觀念尤其是婚戀觀念、性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夜情、婚前性行為、愛滋病①等暗流涌動,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一些新疾病,正嚴重地侵蝕著人們的生殖健康。改革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在這種相關條件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單兵突進”,取消強制性婚檢,聽任新人們諱疾忌醫,本身就不是十分慎重的。事實已經證明,取消強制性婚檢后,各地生殖健康和遺傳監控已經紅燈頻現,甚至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據報道,我國每年實際發生的出生缺陷兒至少有80萬-100萬,即每30秒-40秒鐘就有一個新生缺陷兒降生。有遺傳學家甚至預言,婚檢這道防線被沖破后,未來幾年出生缺陷將上升50%~80%!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下,民政部的官員仍然態度堅決地表示,不會考慮恢復強制性婚檢,甚至視討論恢復強制性婚檢為拿國家法律開玩笑,無非是不愿承認當時取消強制婚檢的輕率罷了。
3、目前我國婚檢形勢嚴峻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雖然立法本意是善良的,但卻產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事實上,國家不再實行強制性婚檢后,婚檢人數驟減。據統計,2006年江蘇省如皋市婦幼保健所共接待了1002位婚檢的新人,這個數字僅相當于2003年以前婚檢的月平均數量。衛生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4、2005年全國婚檢率已不到9%,個別地方不足1%。與此相應的是病殘新生嬰兒、夫妻相互傳染疾病等情況急劇增多,因而導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劇屢見不鮮。
強制婚檢與新生兒缺陷率之間是有聯系的,這一點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民間都沒有爭議,但是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到底呈現怎樣的動態關系,即便是專家,目前也拿不出有說服力的標準。事實上,強制婚檢自
三、當前我國婚檢率低的成因
1、現行法律的沖突取消了強制婚檢制度
我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姻登記前必須提交婚檢證明,而婚姻登記條例卻未作此規定。母嬰保健法是法律,婚姻登記條例僅是行政法規,法律位階明顯偏低。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立法的基本原則②。婚姻登記條例如此規定,明顯違背了這一原理,形成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立法的不統一。如果你是一個即將領結婚證的北京人,可能面臨尷尬境遇:依照新《婚姻登記條例》,婚檢將不再成為領取結婚證的必要條件;可是,北京市衛生局婦幼處的負責人卻明確表示,北京市婚前醫學檢查不取消,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因此要嚴把婚檢關。依據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是否婚檢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強制。
2、手續繁,收費高,檢查項目不科學
國家在最初制定婚檢政策的時候,只有籠統的項目設計,到底哪些是必須的婚檢項目,不僅公眾一頭霧水,連很多衛生醫療系統的專家都不清楚,在婚檢收費上也五花八門。現行的婚檢項目過于繁雜,如血常規、尿常規、心電圖、B超等項目屬于常規檢查內容,婚檢再做費時又費錢,而真正與夫妻生活相關的項目則顯得不夠突出。同時,婚檢隊伍不健全,技術參差不齊。有的鄉鎮婚檢機構無持證人員,無專門設備,連規范的婚檢證明也沒有,有的甚至只靠眼看手摸,檢查項目只是量身高、體重;有的地方找關系也能開出婚檢合格的證明,婚檢只圖收錢,流于形式,使人們對婚檢不信任。地中海貧血是廣東地區的高發病,但廣東省衛生婦幼保健系統的婚檢進行了13年之久,從母嬰保健法頒布以來,規范婚檢也已經10年,連最重要的婚檢指標地貧篩查(MCV檢測)、G6PD還原率、梅毒初篩試驗都沒有開展,而選擇開展其他昂貴的體檢項目。當地最貴的婚檢費用可達5000多元,但這些婚檢還是不做地貧、G6PD和梅毒篩查這些婚育最重要的指標。
在婚檢費用由政府財政補貼的良好建議尚未納入議事日程的大前提下,強制婚檢將一如既往地導致接收婚檢者的費用付出;并且根據我們的經驗,這一筆費用的收取,往往不經意間成為相關利害部門的增創收途徑。在這種情況下,倘若利害部門站出來大張旗鼓地呼吁恢復強制婚檢,是不是頗有一些瓜田李下的嫌疑和吃不著葡萄說葡萄酸的滑稽?筆者注意到,有不少呼吁恢復強制婚檢的專家是來自衛生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不得不讓人產生聯想,即這些專家的建議背后究竟有沒有部門利益、小集體利益的考慮。那么國人為什么對婚檢這么不熱心?畢竟它也是對幸福負責的一種保障啊!我的一位朋友告訴我說,他前年結婚前去婚檢,只花了15分鐘就搞定了,至于什么遺傳病啊、傳染病啊等都是醫生聽他說著填的。朋友感慨說,“我真不相信科學能發達到這么短的時間里就可以把所有婚檢項目全做完。”事實上,朋友所說的并非個例。一些醫院具體執行中草草了事的“形式”、“過場”很大程度上泯滅了公眾對婚檢的信任。沒有了信任基礎,要想引起人們對婚檢的重視豈不是天方夜談?即使是拿出一些不斷增長的新生兒缺陷出生率的數字來證實婚檢的重要,恐怕也不能完全令公眾信服。
3、婚前性行為、未婚同居行為的普遍存在
婚前或非婚性行為每天都在大量地發生著,但到目前為止,法律的強制規范只禁止了強奸、重婚與性交易這三種行為。而除此之外的,或許你看不慣,甚至你還反感甚至反對,但這些婚前或非婚性行為并不必然違反法律,這也意味著,一對戀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同住一室、發生婚前性行為甚至同居,而其他任何人或機關均無需干涉或處理。男女雙方在婚前發生過性關系并且性關系正常的話,男女雙方就會認為對方是健康的,就不會再去進行婚檢。這種觀點是錯誤的,而恰恰是最流行的觀點。結婚不僅僅是兩個人個人的事,而是一種社會行為。每一個結婚的公民都必須承擔對社會的義務,這樣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和保護。只講人性化,不講社會義務和社會制約是片面的。如果講人性化,那么不用登記不是更好?事實上婚外性行為不是多的是嗎?但誰都知道,婚外性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個行為后面很可能是苦果和罪孽。因此人們不得不在相當程度上制約自己本能的情欲。人的社會屬性必然要約束自然屬性。由于人們自我約束的能力相差很大,理解各不相同,因此社會就必須用共同的標準來規范和制約人們的行為。作為社會的一員,每個人都離不開社會的保護,同時又都必須接受社會的規范和約束。如前所述,解除強制婚檢確實使人們獲得了更大的自由度,但也同時失去了相應的權利和保護。
4、有一部分人,明知自身有疾病而刻意隱瞞
婚檢中,能遇到一些刻意對配偶隱瞞病情的人。曾有一次體檢中,所檢測的男子患有性病,當時該男子就要求保健院不能告訴他的情侶,否則怕對方不愿意結婚。為了對家庭負責,保健院要求該男子主動告訴女方自己的病情。在自愿前來婚檢的人群中,也能發現一些患病的人群,特別是女性患病率比較高,可能是怕男方嫌棄自己,患病的女性也會央求醫生為自己保密。這樣當然可以保護自身的隱私,但是受害的是對方的合法利益以及社會利益。
四、提高我國婚檢率的對策
1、立法解決現行法律的沖突,規定婚檢為公民義務,變強制婚檢為依法婚檢
因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嬰保健法》關于婚檢的規定則是特別法,且兩部法律的制定時間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優于《母嬰保健法》,可以認為新修訂的《婚姻法》是對《母嬰保健法》關于強制婚檢的否定。《立法法》關于“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④”的內容體現了這一基本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的規定就不存在爭議了。相反,需要進行修訂的就是《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使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和統一。我國《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因此,首先要解決《婚姻法》與《母嬰保健法》之間的沖突問題。根據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來講,《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⑤,《母嬰保健法》關于婚姻的規定只能是特殊規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應優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說,《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母嬰保健法》的效力,如果兩部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婚姻法》規定為準,而不適用《母嬰保健法》的有關規定。然而,這一點在《立法法》上卻沒有相應體現。《立法法》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按照這個規定,對于是否應該強制婚檢一事,應當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而在制定《婚姻登記條例》過程中,國務院是否已經將婚檢問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我們不得而知。如果沒有提交裁決的話,《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相抵觸,那問題就嚴重了。根據法制統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要求,《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它的第五條規定是有問題的,不完整的,不能作為婚姻登記的法律依據。按《立法法》的規定,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決定。國家應恢復強制婚檢制度。建議全國人大直接立法恢復強制婚檢,也可指令國務院及時修改婚姻登記條例,使母嬰保健法與婚姻登記條例相統一,并明確婚檢的機構、程序、內容、法律責任。必須首先解決一個技術問題,就是要明確哪些病癥不適合結婚。
婚姻關系,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這不僅是一個人的事,也不僅是兩個人的事,它影響著配偶的健康和生活狀況,也影響著雙方的子孫后代及身邊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可以說,婚姻關系,也有著極強的“外部性”。這種外部性說明,“婚檢”,應該是整個社會的事。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性”告訴我們,“婚檢”在理論上,是公民的一項福利,是政府必須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但同時,也是公民有必要履行的一項義務。強調“婚檢”的義務性在于,婚檢不僅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配偶,對子孫和身邊的親人、朋友負責。事實上,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是把婚檢當作一項公民義務來看待的。在法國,沒有健康證明就沒法成為合法夫妻;在美國,婚前健康檢查也是大部分州和地區登記結婚的必需步驟;在日本,盡管沒有強制,但婚前交換健康診斷書卻是一種“風俗”。義務,并不一定是指有國家機器為后盾的強制,這里的義務,更是一種道德上的責任。這些發達國家,大多有著完善的醫療保障,費用并不是很大的問題。相比之下,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并不健全,“婚檢”由政府埋單理所當然。婚前醫學檢查是一件利國、利民、利己的好事,建議使用“依法婚檢”一詞,使用“依法婚檢”如同使用“計劃生育”一詞一樣,雖然都有“要求實施”的含義,但體現了人性化的用語,有利于讓更多人認同婚檢的必要性并自愿參加婚檢。
取消強制婚檢,對當事人來說,解除了婚檢的法定義務,同時也就失去了相應的權利。婚檢由法定義務變成了由當事人與醫院之間的約定義務。沒有法定義務的約束,對國家來說,解除了以“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對當公民的限制,那么由此引起的后果國家就必須承認。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情況不用法律加以禁止,對結婚當事人及其后代、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后果是可以預料的。由于當事人的知識閱歷各不相同,自我保護和約束的能力差別很大;同時結婚的大部分是青年人,自控能力較差,在熱戀中理智意志更是薄弱,因此很多人會把婚檢不當一回事或者故意回避。這對當事人來說并無好處,也就談不到人性化。而國家和社會失去了法律監管的屏障,后果很難設想。社會管理是科學,在尊重人性和維護社會秩序二者之間要能綜合平衡取舍,不能顧此失彼,造成失控。國家管理首先應當考慮的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是管理的有效性,否則很有可能會造成社會失控的災難。
2、認定有資質的婚檢醫療機構實施免費婚檢,設置合理的檢查項目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原有的基礎上,重新設計婚檢制度。重新設計規范性婚檢制度,將免費婚檢納入公共衛生管理體系,推廣免費婚檢。免費婚檢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服務對象的經濟壓力,提高了自愿婚檢率。只有在多部門合作、減免相關費用、提供人性化服務等各種條件具備的前提下,婚檢才可能逐漸被公眾自覺接受。現行的婚檢只準婦幼醫院系統進行,壟斷性強,政府給了婚檢機構“賺錢的權力和機會”,而沒有進行質量監督和問責制,使許多機構放任自流、質量下降。委員們建議,政府應改變婚檢由婦幼保健醫院壟斷的局面,使一些綜合性的醫院參與到婚檢的隊列中來,提高婚檢的效果和質量,并嚴格進行婚檢機構資格認證。
既然是從母嬰保健和下一代人口素質的角度考慮婚檢的必要性,那么,取消婚檢的收費如何?讓婚檢變成一種權利、一種福利、一種單純的保障母嬰健康的手段,而非強制性的應盡之責。在中國,同樣是保障兒童健康和人口素質的兒童免疫制度,已使兒童的計劃免疫接種率以縣為單位達到90%以上;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并不在于人們免疫觀念的迅速增強,而在于兒童的計劃免疫接種,基本實施免費服務。除中國之外,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實施強制婚檢,但很多國家的母嬰健康并不因此受損,整體人口素質也并不低下。俄羅斯是除中國外惟一實施婚前檢查的國家,但其原則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實施免費婚前檢查。如果婚檢不收費,而是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性的制度,不但可以加強婚檢的公益性質,同時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尤其是真正需要婚檢的人加入婚檢的行列。因此,將婚檢納入公共衛生體系,減少遺傳疾病的發病率,保障人口的基本素質有益于個人、有益于家庭,更有益于社會的整體發展。應當將婚檢納入公共衛生管理體系,對于法定“必檢”項目實行強制并免費。對于法律規定的出具項目應在婚檢中進一步明細,并設定為“必檢”項目,對于常規性的檢查和沒有任何疾病癥狀的一般性的檢查應排除在婚檢之外。增加有利于家庭和睦、夫妻和諧、子女健康的檢查項目。規定出哪些屬于不適宜結婚的人群,哪些屬暫緩結婚的人群。規定哪些項目由國家承擔,哪些項目由個人承擔。目前,部分區域實行免費婚檢的地方有:北京、青島、石家莊、沈陽、寧波、重慶、成都、江蘇吳江市、浙江舟山市、深圳、福建省等;全部區域實行免費婚檢的有湖北省和上海市。實行國家埋單的婚檢新政策,婚檢模式可能出現很大變化,預計將借用比較成熟的計劃生育網絡,或者說政府撥款將通過計生網絡發放,以加強對婚檢的行政干預。不管是《母嬰保健法》還是新《婚姻法》,針對的都是每一個普通公民,它們實施的效果,取決于公民個人的法律意識和觀念。新《婚姻法》的諸多規定,實際上都是讓公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要求一個公民成為守法公民,普遍具有某種意識觀念,不是強制他去做什么,而是為他完成這些責任提供保障。從一點上講,提供免費婚檢服務意義重大。
3、嚴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個人的身體狀況就其自身而言是“絕對隱私”,但如果因其身體狀況而為一定法律行為時,隱私的邊界就必然發生變化,例如簽訂人身保險合同,例如締結婚姻。在這些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有隱私權不假,雙方當事人卻同時也有知情權,如果以保護隱私權為由而侵害知情權,法律的天平就會發生傾斜,甚至連累無辜生命(例如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生育有生理缺陷的后代??筆者絕無歧視殘障人士之心,但這與一方在明知或應當知道、可能知道的前提下仍然人為制造殘障或殘障的威脅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后者是對新生命之權利的殘忍忽視)。某大網站的一項調查結構顯示,認為“結婚是人生大事,我有權知道另一方的婚檢情況”者占將近60%,15%左右的人認為“結婚是自己的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只有6%左右的人認為“大家都是成年人,婚檢其實根本不必要”。當權利之間發生沖突時,權衡利弊的標準是個人平等兼社會公共利益,而利益考量的結果是,適度地“犧牲”隱私權以保護知情權,更符合公平的理念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至少在結婚對象之間,雙方擁有對各自生理狀況的知情權。另外由于醫學檢查必須由專業人士在專業機構承擔,婚檢對象的生理狀況必然被醫生和醫院相關管理人員知悉;醫務人員對婚檢對象以外的人有保密的義務,對婚檢雙方則有告知的義務。另外,如果在法律上婚檢證明是婚姻登記的必備條件,醫務人員對婚姻登記機關還有通知的義務。既然結婚對象雙方在生理狀況方面的知情權應平等保護,既然婚檢是與婚姻登記這種法律行為密切相關的行為,政府的干涉就不可避免。剩下的問題就只是,政府干預這些“私事”的邊界(私法和公法的分界)在哪里?如果強制性的婚檢制度不夠合理,那么,怎樣的干涉方式才容易被接受?一方面,強制婚檢的確帶來一些社會問題,例如當事人隱私可能受侵犯(有些醫院不注意保密,有些醫生不尊重檢查對象,甚至有醫院當眾宣讀被檢出“有問題”者的姓名以致被投訴直至被起訴等等),婚檢成為某些醫院牟利的渠道(有的“指定醫院”收費明顯偏高,但其壟斷利潤卻受到保護),以及滋生腐敗(因怕難堪以及其他原因而花錢買“證明”者不乏其人);另一方面,完全取消婚檢又明顯不利于結婚對象之間的知情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人口質量,其本質也是人權問題)的保護。
那么,什么樣的婚檢制度更合理?實際的嘗試往往比純粹的學理論證更有說服力。當學者們還在論證借鑒西方“知情同意”制度的合理性與現實性的時候,某些地方已經將它落實到實際操作中了:醫生將婚檢結果告訴檢查對象,讓當事人自己權衡利弊決定是否告知另一方,并在檢驗報告上簽字。前提是:當事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決定的后果,其決定是自愿作出。最早嘗試這個辦法的醫院似乎并不是為了學習西方先進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醫院及醫生屢屢當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車之鑒后“不得已而為之”,卻恰好“引進”了“先進經驗”。盡管實施中國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于,它在知情權與隱私權之間找到了一個較好的平衡點:既促使了婚檢對象在清楚其行為后果的前提下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及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強制婚檢可能帶來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沒有法律依據,以及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那么,如果將來的立法能夠確認這一做法的合法性并同時考慮到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套銜接,例如首先規定結婚對象之間互相有權要求對方提供婚檢證明,如果放棄此權利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然后在婚檢中貫徹“知情同意”的原則;以及在妊娠初期檢查中也考慮采取類似的制度等等,則結婚對象、婚檢醫院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各方的權利(權力)、利益和責任義務將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確,也更容易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傳力度,形成人人婚檢的良好氛圍
實踐證明,如果政府的宣傳到位,能夠使夫妻雙方真正認識到婚檢的重要性,婚檢率是會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區在全國率先推出免費婚檢。婚檢率回升到20%。后來,又派出懂醫學知識的護理人員進婚姻服務中心,專職從事婚前體檢宣傳工作,此舉立刻收到了明顯效果,普陀區的婚檢率提升到50%。而由計生部門開展的婚育學校及社區優生優育以及部分地區的“出生缺陷干預工程”都在控制殘、瘓兒工作中取得明顯效果,參加婚育學校的人達到90%以上。政府應認真探討婚檢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簡單地要求婚檢率的上升。利用計生網絡,在計生服務證的發放領取時,進行優生優育的宣傳,大力支持和發展婚育學校,大力開展出生缺陷干預工程。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強普法宣傳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識,國外并沒有強制婚檢一說,但也沒聽說他們的后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許,人家的婚檢觀念就像我們拍婚紗照一樣普及了???這就是一場結婚前的必修課。
5、讓婚檢成為一種置身法律之外的習俗
婚紗照的普及并沒有動用什么法律的強制力量吧?為什么能流行,就是習俗的力量。在引導婚檢成為習俗的過程中,公共衛生部門應該擔當重任:詳細公布婚檢的具體項目、人性而全面的宣傳婚檢項目的有關知識、恪守職業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檢服務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眾對婚檢的信任,一項將對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產生重要影響的檢查,人們沒有理由拒絕。
總之,當初修改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性婚檢,取消各種不必要的證明,其出發點在于保障人的個性自由與解放,對人的隱私權和自由選擇權給予足夠的尊重和保護,這無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個重大革命。至于恢復強制性婚檢后,諸如亂收費、程度復雜、不尊重個人隱私等問題是不是會卷土重來,不過是個簡單的技術操作問題,完全可以通過規范婚檢程序、改進服務設施和檢測手段來實施。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倘若我們還不能正視取消強制婚檢所帶來的種種弊端,考慮恢復強制性婚檢,非要拿嚴重損害一代人的健康受來交學費,不僅對這一代人來說太殘酷了,對于國家的振興與民族的崛起也太不負責任了。毋庸置疑,婚姻是一種個人行為,個人有充分選擇的自由和權利,但問題的關鍵是當事人雙方有沒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完全的責任,一個殘障兒童的出世不僅是一個家庭的痛苦和責任,同時也意味著全社會要為他盡更多的義務。所以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國民的健康也不僅僅是個人和家庭的責任,更是社會的責任。
參考文獻:
1、陶毅 主編:《新編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立法法》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立法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4、《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和第四項:“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5、《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五)患有 [10]《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結婚:……(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