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民事訴訟送達不同程度的制約著審判的效率和質量,送達難已引起各級法院的重視,建立反應敏捷、行動迅速的送達工作機制,使之警務化運行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方式。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訴訟文書交給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的一種訴訟行為。送達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送達起訴狀開始起算答辯期限;送達傳票是如期開庭的保證;送達裁定書、判決書開始起算上訴期限。可以說送達是人民法院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為。而合法、規范、快捷的送達直接決定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因為它具有必然性和不可抗拒性,筆者認為送達從更深層次的角度講它也是一種強制措施,它同刑事訴訟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一樣,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只不過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強制程度大一些,民事訴訟權利的可處分性顯得弱一點。但是從法理的角度,從保證審判活動如期合法進行的立法目的看,它們的相同點多于其差異。

現代社會生活節奏快,人口流動量大,當事人對于送達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北大法學院的一位教授有一次在講授民訴法中送達一章時,說過這樣一句話,“送達在民訴法學里面是很小的一個問題,作為學者沒有可以研究的地方,但是它對于法院來說卻是一個難題”,這位教授在廣東講學時曾做過一次調研,結果是廣東法院30%的案件不能直接送達?!八瓦_難”問題已成為制約審判效率和質量的重要因素。研究和分析“送達難”的特點和成因,探索和構建反應敏捷、行動迅速的送達方式和送達工作體制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送達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送達的特點

從民事訴訟規定的來看,送達具有以下特點:實施民事訴訟送達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組織和個人無此特權;送達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所為的司法行為,送達具有強制性;送達是一種訴訟法律關系,這種訴訟法律關系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區別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一種。

送達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也是義務。人民法院有義務將各種法律文書按法律規定方式、法定期限送達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這既是履行職責,又是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民事訴訟送達存在的問題

現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送達難的問題,其表現形式多樣,成因復雜,已嚴重制約了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送達難首先表現在當事人難找。

1、原告為了急于立案或訴訟時效問題,在起訴立案時虛擬地址。

2、原告提供的地址模糊。

3、當事人直接將法院送達人員拒之門外。

4、當事人容易與送達人員產生沖突。

5、當事人躲避送達,與送達人員打“游擊戰術”。

其次表現在當事人家屬難“求”。按照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但是代收人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接受法律文書,如果留置送達,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又拒絕到場。

送達難的另一個表現形式就是有關組織不協助。主要表現在適用公告送達的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證明的,有關組織或單位拒絕出具。

二、送達難問題的成因

每一個問題的成因都是復雜、多方面的,具體到送達來說,是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當事人雙方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的工作。因此對法院來說,造成送達難的當事人因素是客觀因素,法院的體制和干警素質是主觀因素。

()客觀因素

送達難的客觀因素主要是大部分當事人法律常識匱乏、疲于訴訟、對法院有對抗情緒,對法官持不信任的態度。這些因素的形成有長期以來“自古良民無訴訟”的歷史原因,也有個案裁判不公,還有執行不及時等多方因素。長期以來司法權威沒有得到很好的樹立,形成司法環境不良,造成當事人對法院的工作不配合。送達難只是其中表現形式之一。

()主觀因素

送達難的主觀因素主要表現在法院體制和干警素質二方面。

從法院體制看,法院的工作時間相對固定,而當事人的時間卻不固定,比如有的當事人白天不好找,而好找的時間又不是法院工作時間;有的當事人行蹤不定,不好預測,而法院的工作模式相對機械;整體反映不夠協調,比如法院的送達人員與交通工具往往分屬于法院內部兩個部門管理,做不到隨時出動(因車輛必須預先申請);再一個體制上的問題就是強制措施力度小,經筆者了解,現在絕大部分法院在審理階段沒有適用拘傳措施,法院傳喚當事人不到庭的案件,直接缺席審理,實際上這也是工作方法簡單的一種,有些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實,這是適用拘傳的前提條件,另一方面當事人開庭傳喚不到,執行傳喚也不到,長此以往,漸生“法院不過如此“之心,執行他能不抗拒、送達他能不拒收?反之,如果在審理階段經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的,依法適用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為了讓“猴”害怕,就要多殺幾只“雞”,長此以往,撕毀法律文書、阻礙送達人員工作的情況肯定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司法的權威肯定也會逐步樹立起來。

再從干警素質看,有的干警工作方法簡單,不愿與當事人多說話、多解釋,當事人不收,則留置了事,實際工作中,甚至碰到法官給個別當事人留置送達,他就把送達人員“留下”,可見現在有些案件的送達在某種意義上講有點類似刑偵的味道,必須想盡一切辦法把法律文書送達。

三、解決送達問題的設想

送達的重要性前面已經敘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如何從更深的層面來了解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現在大家都知道的執行難問題說起,執行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難點,也是整個社會的焦點和熱點,從我們現行的訴訟法來看,執行是案件的收尾,也是實現法院判決確定的既定權益的關鍵一環。如果把整個案件比做是一個正在建筑的大樓,那么執行就是這個大樓的頂峰工程。從奠基到封頂的每一步都要扎實施工才能確保質量,這是非常淺顯的道理,但是問題是蓋大樓你能做到基礎牢固,但是訴訟呢?有些案件從立案到開庭到執行,當事人根本就從未到過庭,突然在執行階段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他當然接受不了,甚至有抵觸情緒。從我們中國的國情認識我們的國民,訴訟對大部分人來說是陌生的事物,而接受某種事物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接受訴訟這種專業性較強的事物更是如此。送達是代表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與當事人(被告)的第一次接觸,送達具有強制性,不可拒絕性和法定性,對法院來說是職責也是義務。因此,如果說民事訴訟從立案到執行的每個環節都要做扎實的話,送達是需要再扎實不過的,因為送達是讓當事人明白人民法院的職權,讓當事人認識法院的權威,讓當事人熟悉法院在國家管理社會的整個活動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的重要過程。為什么形式訴訟不存在送達難的問題?因為公安、檢察機關已經用強制措施將其推到被告席上,行政訴訟由于被告主體的特殊性,送達也不是難題。獨有民事訴訟的送達難,因此有必要讓當事人明白送達的強制性,從立案送達開始就讓當事人認識訴訟的國家強制力。必要的時候應該使用拘傳,保證當事人到庭接受審判。讓當事人從審理階段就嘗試法的不可侵犯性,必然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來參加訴訟,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從逐漸熟悉訴訟到對法院漸生信任和畏怯之心,最后在執行階段即使法院辦案人員采取了措施,當事人也就容易接受的多了。誠然我們在審理每一起案件的時候,基礎工作都做的非常扎實,但是扎實不代表沒有一點漏洞。從三大訴訟程序上看,每一種訴訟的重心在庭審階段,在法官的主持下,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圍繞爭訴的真實和請求,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展開激烈的辯論,使訴訟走向高峰,并讓他們的睿智出現精彩,但是保證這種高峰和精彩如期出現,合法進行的卻是送達。送達是訴訟中的輔助性工作,但卻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允許有瑕疵的工作。新形勢對案件質量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普遍重視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應該重視送達工作,考慮到我們國家的國情到和我們所處的司法環境,筆者認為,徹底解決送達難的問題,應將人民法院的送達工作實行警務化管理。

()送達工作警務化管理的理論基礎

送達是為了保證民事案件當事人如期到庭或使庭審合法化,即是為審判打基礎,作鋪墊。但是刑事訴訟有偵查機關不分晝夜的戰斗,偵查機關24小時都是工作時間,只要案情需要隨時待命出征。民事訴訟雖然沒有刑事案件的緊迫,但是如果原告或其他當事人能夠提供當事人居所的準確信息,法院就應當建立象公安機關“110”一樣的機構,隨時出動,將法律文書準確、規范送達給當事人。公安抓捕罪犯奉行的精神就是,無論罪犯跑到哪里都要將其緝拿歸案,送上被告席。我們法院為什么就不能奉行“無論你當事人如何躲避,只要有一線希望,就要將傳票送到當事人面前或你的住所,案情需要的,還要使用拘傳。”以此保證庭審的合法與及時。實際上現在好多公告送達的案件并不是因為當事人下落不明,而是在躲避法院,跟法院打游擊,最后法院迫不得已適用公告,但是實踐當中好多公告送達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據無法取得,嚴格來說,這樣的公告送達應該是不合法的。

()送達工作警務化管理的合法性

民事訴訟規定了法院送達的主體、內容、期限、方式。我們現在探討和研究的是,人民法院以哪種方式或者說哪種最佳方式來實現完成送達任務,保證庭審的合法化,因此,送達工作實行警務化管理是人民法院如何配置人員、加強裝備、提高效率的問題,是一個如何實現法律規定與實踐相銜接的問題,與法律沒有絲毫的沖突。

從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結合我們現在的實踐,大部分法院采用直接送達為主,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為輔的方式,留置送達實際上是直接送達的一個特殊方式,至于公告和轉交送達只適用特殊的少數案件。那么既然以直接送達為主,就有必要建立一支專門負責送達工作的隊伍,這支隊伍可以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司法警察但必須實行警務化管理,目的是為了應對送達工作外勤性和經濟社會當事人流動性強的特點,而裝備齊全、反應敏捷、動作迅速應該是這支隊伍的顯著特點。

()送達工作警務化管理的基本設想

首先應挑選業務能力強,身體素質好的人員組織成一支專門送達的隊伍,白天進行日常工作,休息時間由2人值班,設值班電話,只要有人提供信息,就要快速行動,及時出動和送達。

其次固定專門車輛、電話,送達人員最好培訓駕車執照,提高送達人員的基本技能,以便適應快速反應的需要。

第三是設立專門津貼,休息時間值班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四是提高送達人員素質。警務化管理不代表可以濫用強制措施,甚至武斷行事,警務化管理是重要管理方式的改革、裝備的改革和工作時間的改革,送達藝術、送達技巧更要講究。應當注意到法院雖然不是專門的普法機構,它的普法功能主要通過自身的行為來體現,但是考慮到我們的國情,該解釋的該說服的一定要解釋和說服,雖然解釋說服不是萬能的,但我們卻不能因為它不是萬能而首先不去說服和解釋。

第五建立特邀公證員制度。公證簽訂固定的司法協作合同,對于當事人在家拒不開門的,邀請公證員到場,見證情況,將法律文書貼在其門口或懸掛牢固的地方,視為送達。

第六配備錄像設備,對那些拒不收法律文書,而有關組織又拒絕見證的案件,以錄像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證明送達行為的合法存在。

送達是民事訴訟中細小的工作之一,但是“千里長堤,毀于蟻穴”,送達事小卻事關裁判公正,來不得半點懈怠和馬虎。筆者堅信,只要真正建立起反應敏捷、行動迅速的警務化管理系統,切實提高送達人員的素質,對于提高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不無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