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19,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案,因被告患有精神病,婚前沒有告知原告,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之婚姻準予離異。

被告戴某于15歲時患有精神疾病,與原告徐某相識戀愛時未能告知。原、被告于2005225登記結婚,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嗣后,被告因舊病復發住射陽縣第三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心境障礙(躁狂發作)。由此導致雙方關系不睦,被告多次病發住院。原告見被告治愈無望且被告服藥期間不能生育,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準予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應互敬互愛,生兒育女,共建幸福家庭。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沒有告知原告,至今不能治愈且服藥期間不能生育,原告堅決主張與被告離婚,可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