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隱瞞婚前病史 法院判準予離異
作者:孫海雷 戴紅娟 發布時間:2008-02-20 瀏覽次數:1140
被告戴某于15歲時患有精神疾病,與原告徐某相識戀愛時未能告知。原、被告于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應互敬互愛,生兒育女,共建幸福家庭。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沒有告知原告,至今不能治愈且服藥期間不能生育,原告堅決主張與被告離婚,可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戴某于15歲時患有精神疾病,與原告徐某相識戀愛時未能告知。原、被告于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應互敬互愛,生兒育女,共建幸福家庭。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沒有告知原告,至今不能治愈且服藥期間不能生育,原告堅決主張與被告離婚,可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