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貪圖小利的摩托車修理店業主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先后4次向盜賊收購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各兩輛,價值人民幣7507元。日前,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唐某當庭作出宣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判處其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507元。

據了解,今年二十來歲的被告人唐某是江蘇泰州市郊的農民,初中畢業后在鄰村開個了摩托車修理店。唐某平時比較勤儉,人緣也好,修理店生意紅紅火火,一家人生活得幸福開心。

但自2007年秋,唐某聽別人講有“便宜二手貨”可以回收,出手后能輕易賺上一把,遂動了歪腦筋,處處留意“便宜貨”。

法院判決書認定, 2007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某明知竇某向其出售的新日牌電動自行車(價值1380元)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415元予以收購;912日下午,明知竇某向其出售的光陽牌125型摩托車(價值2126元)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460元予以收購;914日晚上,明知竇某向其出售的林海電動自行車(價值1980元)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450元予以收購,并以650元的價格向梅某出售;20079月的一天下午,明知竇某向其出售的豪進牌100型摩托車(價值2021元)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以260元予以收購。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梅某處追回贓物林海牌電動自行車一輛;唐某的親屬代其退出贓物摩托車兩輛,電動自行車一輛,贓物均已退還相關被害人。法庭上被告人十分懊悔,連說是自搬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明知可能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唐某自愿認罪,其親屬代為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據姜堰法院介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51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后,其贓車被明知是贓物的人低價收購這一常見的犯罪行為,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于“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此外,法官還提醒人們莫從非法渠道購買明顯低于市價的機動車,否則,貪小便宜終要吃大虧。象本案中的梅某,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白送了650元不說,還落了個壞名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