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審判獨立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關鍵所在,但司法公正理念的根本要求、審判權的權力本性、審判權運行過程的主觀性等三個方面決定了必須對審判權實施監督;而我國目前法官隊伍的素質不高、司法腐敗現象普遍等也決定了應加強對審判權實施監督。

一、審判權運行過程中存在問題

1、審判權容易受到干預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钡牵覈姆ㄖ谓ㄔO有一個逐步化的過程,而且隨著法院和法官職業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導致大眾關注度不斷提高,加大對法院和法官的監督力度的呼聲高漲。審判權受到干預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干預表現在:

一是有關領導機關和領導的干預。應當說,隨著法治化的進程,黨委、政府、人大及政協機關對法院具體案件的干預已經寥寥無幾,但在個別案件上仍存在為了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局部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打招呼、定調子的問題。

二是法院領導或法院干警的干預?!鞍讣簧祥T,雙方都托人”的現象還未根本杜絕,對案件談看法或為一方當事人說情、打招呼的問題屢禁不絕。

三是當事人的干預。隨著法制宣傳的深入,老百姓法制意識普遍提高,大量糾紛涌入法院,但由于對法律理解的偏差或出于處心積慮維護自己利益的考慮,很多當事人在判決結果對己不利時,歪曲事實,動輒上訪、投訴,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辦公秩序和效率。

四是媒體干預。有的媒體對一些尚未起訴到法院的刑事案件過度渲染、羅列種種所謂“犯罪”事實和情節,在有關領導和社會公眾中形成先入為主的印象;有的媒體對法院正在審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進行夾敘夾議論式報道,或僅憑主觀臆斷便橫加指責,給法院公正審判帶來壓力和影響;有的新聞記者往往有意無意地站到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去,發表片面觀點;還有個別新聞記者受一方當事人之邀,圖一時之利,按照當事人的意圖撰寫不實之詞,誤導社會輿論;有的新聞單位在自己敗訴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輿論工具發表言論,指責法院判決不公。

2、審判權未得到有效的監督

審判權尚未得到有效的監督,表現在法院內部之間的監督上:合議庭流于形式,其成員不全部到庭認真參審或不參加案件合議,使合議庭成員之間失去了制約,特別明顯的體現在有陪審員參加的場合,基本上主審法官主持庭審,拿出裁判的傾向性意見,陪審員幾乎沒有發生作用。

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權的行使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審判行為、審判程序、司法禮儀等不夠嚴謹,如單方會見當事人等。銅山法院曾審理過一個案子,原告持借條起訴被告償還到期借款,而被告堅持稱借款早已還清,并帶證人出庭做證,法官根據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的神態舉止等細節,也傾向于被告所述屬實,但苦于沒有有力證據支撐無法下判。于是通知雙方啟動測慌程序,鑒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沒有說謊,可在此種情況下,測慌結論能否必然能推翻原告提供的書面材料呢?隨意測慌使案件進入兩難境地,無論是借條的不予采信還是鑒定報告的不予采信反而使審判陷于被動,如何下判,均容易引起上訪、投訴和法律權威的降低。

缺乏有效監督,還表現在訴訟調解中。有的法院甚至硬性規定,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率要達到多少。把調解率的高低作為考核審判業績的其中一項指標,引導法官多做調解工作,在硬性的調解率指標、政治大局和政策的推動下,調解的推行中存在急功近利和粗制濫造的短期行為,為了片面追求調解率輕視甚至違背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出現了類似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誘促調、以騙促調、為調而調的現象。背離了調解的正當性。

二、加強對審判權運行的監督制約的實現途徑

加強對審判權的監督制約,要建立事前預防、事后監督和嚴格責任在內的長效機制,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監督制約。

(一)加強作風整頓,轉變觀念。要樹立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尊重當事人,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克服衙門作風,解決好“為誰服務”的問題,用好審判權。減少因對當事人態度冷漠或不注重司法禮儀造成的纏訴信訪。準確把握“司法為民”的精神內涵,將親民、愛民、利民意識貫穿于審判和執行案件全過程,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盡力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秉公執法,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二)堅持以人為本,加強監督。對審判人員思想意識、政治水平、道德風尚等進行長抓不懈的監督,核心是廉政監督,建立健全拒腐防變的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把司法人員的活動置于社會強有力的監督之下,主動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社團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等。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溝通和行動協調機制,如由政法委牽頭建立聯合司法監督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進行信息溝通和行動協調,發現司法過程中的不廉潔問題,及時提出具體建議和處理決定等。根據監督的結果進行相應的處理,運用道德、紀律、行政、法律等各種必要的手段進行處理,如建立干警待崗制度、誡免談話制度等形式,做到獎懲分明,最大程度地發揮監督的效果。除了加強廉政監督外,對法官還要進行審判作風監督、政治業務素質監督。

(三)推進審判工作的公開透明度,對案件進行全程有效監督。從源頭抓起,實行案件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公開審判執行程序,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提高透明程度,落實風險提示、釋明指導等制度,接受當事人對案件全過程的監督,暢通來信來訪的渠道,對群眾的反映堅持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實,使上訪和鬧訪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實行連貫的監督,發現問題、查處問題,預防問題的產生,保證監督工作能持續、有效地發揮職能。

(四)創新思路,完善制度。建立了立、審、執、監分立的管理體制,確保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結案、及時歸檔,克服久拖不立、久拖不審的現象,強化案件的質量監督,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