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對推動行政審判工作有著重要的意義,蘇州滄浪法院對2007年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情況的現狀。

2007年滄浪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63件,涉及的行政部門共有14個,其中有3位“行政首長”出庭參加應訴,反映出“三高三低”的現象。

1、行政首長出庭數量增長率高,但占總體案件的比例偏低。

在政府將行政首長出庭率列入“法治合格單位”的考核后,2007年共有4件案件的行政首長出庭參加訴訟,比2006年的1件的數量已經增長了300%,但是4件案件的數量占所有案件的比例為6.3%

2、區級行政首長出庭率高,市級行政首長出庭率低。

不同級別的行政部門首長出庭應訴也存在不均衡問題。今年的案件中,涉及市級機關10個,區級機關4個,市級機關行政首長出庭率為零。區級機關3位行政首長參加,占75%。

3、有勝訴把握的出庭率高,沒有勝訴把握的出庭率低。

4件行政首長出庭的案件沒有敗訴的案件。行政首長對案件是否能夠勝訴,非常關心。如果能夠勝訴才會出庭,否則如果自己出庭了,還敗訴,就會感覺非常沒有面子。因此是否有勝訴把握也成為行政首長出庭的一個因素。

二、推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相關制度。目前各地偶爾有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現象,但那大多帶有隨機性,有許多個人因素或是其他因素在里面,而沒有落實到制度上。建議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設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條款,并引入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具體條款可以以下面方式表述:“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訴訟中,有就本單位職責、工作程序或具體案件事實進行出庭作證的義務,法庭在認為有必要時可通知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之前,可以嘗試推動地方立法,在本市范圍內引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定。

(二)加強制度的監督。市政府法制辦和法院行政庭都保持密切的聯系,在法院和被訴行政機關之間起到一個橋梁作用,行政庭在安排開庭時間后,先與法制辦溝通,法制辦及時與行政機關聯系,如與行政機關重要工作安排相沖突的,再與行政庭溝通調整開庭時間,以免影響“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三)有選擇性出庭。行政首長的工作確實很忙、時間確實很緊,有的行政機關由于職能原因遇到的行政訴訟案件還比較多。如果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律要求行政首長出庭顯然不太現實,而且事實上也做不到。這就要區別各個行政機關的實際,根據情況和需要有選擇性的出庭。一般來說,行政機關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應考慮出庭;此后可選擇一些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出庭。

(四)加強宣傳力度。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更多行政機關的支持和配合。宣傳中要更多提這項制度對行政機關自身和社會的利益,以引起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