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案件過程中出現一種不太正常的現象:部分婚姻案件審理時間過短,有的甚至不足一天。此類案件大多以調解離婚的方式結案,我們姑且稱之為“速調離婚”現象。“速調離婚”看似符合“公正與效率”的主題,符合和諧司法的要求,但此現象的存在弊多利少,亟待引起重視。

一、主要危害

1 弱化法院服務和諧社會的功能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的解體必然導致完整冢庭的破裂,進而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許多到法院離婚的夫妻,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經過完整訴訟程序的緩沖,相互間的矛盾往往會得到解決,夫妻關系最終能夠和好。而快速調解離婚,重結果、輕過程,則使法官錯過挽救本有可能和好婚姻的機會,從而弱化法院服務和諧社會的功能。

2 容易造成當事人的累訴

婚姻案件的處理,不僅包括婚姻關系本身,還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配等諸多法律問題。而“速調離婚”的當事人為了追求離婚的快速化,往往只注重婚姻關系本身的處理,輕視對其他法律關系的處理,有的甚至在協議條款中只有“自愿離婚”一個條款。此種情況必然導致因其他法律關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而引起的累訴、重復訴訟的發生。

3、給借離婚名義規避法律者制造可趁之機。

一些當事人出于逃避計劃生育、逃避債務、避免因重婚受懲罰、騙取第二套住房貸款等需要,通過快速離婚達到其規避法律的目的;而部分法官出于對辦案效率和調解率的過于追求,對此類問題的審查流于形式,不求實效,給這些當事人制造可乘之機。此種情況極易給法院的整體工作帶來被動。

4、造成司法權對行政權的逾越。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而“速調離婚”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本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處理。此種情況不但造成人民法院司法權對婚姻登記機關行政權實質上的逾越,給人民群眾造成誤導,而且也加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

二、對策建議

1、建立婚姻案件的訴調對接機制

建立離婚案件訴前緩沖帶,邀請婚姻案件當事人所在社區、村組、單位的領導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婚姻案件的訴前調解工作,避免和減少沖動型離婚、草率型離婚、虛假型離婚等現象的發生。對確無和好可能的“死亡婚姻”,能調則調,不能調的迅速轉入訴訟程序。

2、強調離婚案件調解的必經程序

充分認識和理解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的意義和作用,在審理中,用足自身力量,借助社會力量做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將調解工作做實做好,絕不走過場。

3、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系

與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計劃生育、公安、信貸等部門建立聯系,加強業務上的合作與交流,避免和減少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惡意型離婚出現,對已經發生的規避法律型離婚案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4、加強婚姻家庭類專項法制宣傳

通過散發傳單、開設專題座、現場開庭等形式,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讓人們認識到草率離婚的危害、認識到借離婚名義規避法律行為的不可取,引導人們正確選擇處理婚姻家庭糾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