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嬉鬧釀事故 學校家長共擔責?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作者:張琳 發布時間:2008-02-03 瀏覽次數:1311
本網蘇州訊:在校期間,一名六年級學生在教室里玩耍仿真手槍時,射出的子彈擊中了另一名同學的左眼,導致該名同學左眼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受傷學生家長在與對方家長及學校協商未果的情形下,一紙訴狀將肇事方、肇事方家長及學校一起告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被害人錢某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7465.73元。近日,張家港法院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蔣某、薛某賠償原告30778.81元,判決張家港市某小學賠償原告13190.92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錢某主張被告蔣某由于其行為造成原告受傷,被告蔣某、薛某作為其監護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家港市某小學作為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要求四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7465.73元。
被告張家港市某小學辯稱,原告所受損害是在中午12點左右發生,該段時間內學校對其沒有進行管理和教育的義務,而且事發后,學校立即采取了相關措施,并為原告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學校已經履行了應盡的職責,并無不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蔣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預見玩弄仿真手槍的危險性,但其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將學校禁止使用的玩具帶進學校,致使原告受傷,而且其監護人也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張家港市某小學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審理中認為:被告蔣某玩耍仿真手槍時射出的子彈擊中原告左眼是導致原告傷殘的直接原因,被告蔣某具有主要過程,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告蔣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被告張家港市某小學作為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該責任時間也包括中午吃飯在校休息期間,由于張家港市某小學在午休期間未對學生進行管理,明顯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故也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分析被告蔣某和學校雙方的過錯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原告的損害應由被告蔣某的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學校承擔30%的賠償比例。綜上,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