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中院審結一起重大詐騙案
作者:王評 邢爾 發布時間:2008-01-31 瀏覽次數:1057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底,53歲的被告人李光宇通過周某與鎮江維新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總經理曾維新相識,并謊稱被告人徐有年(54歲,化名李光明)是長春一汽銷售處負責人,能幫助曾維新辦理一汽奧迪“4S”店在鎮江的銷售代理權。在雙方多次商洽過程中,兩被告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曾維新信任,使曾維新對二人的真實身份未表懷疑。后二被告人以需要請客送禮、購車款不足等為由,分二次騙得曾維新人民幣110萬元,其中被告人李光宇分得贓款人民幣44.5萬元,被告人徐有年分得贓款人民幣65.5萬元。此外,被告人李光宇還以做煤炭生意等為由單獨騙取曾維新人民幣10余萬元。兩被告人逃離鎮江后,將所得錢款分別用于還債、購置房產、購買轎車以及個人消費等。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李光宇、徐有年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兩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配合公安機關退出部分贓款及用贓款購買的物品,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