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出售1.9億條個人信息 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沿江 發布時間:2021-12-02 瀏覽次數:1060
被告人王某通過網絡下載等方式獲取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并試圖通過售賣個人信息的方式牟利。因為收益不理想,王某通過暗網聯系他人試圖搭建發卡網站,以開網店的形式拓展其銷售渠道。公安機關在對暗網人員的犯罪活動進行查處過程中,發現了王某意圖通過暗網出售個人信息的線索,遂將其傳喚至當地派出所。王某到案之后,對自己在暗網的行為供認不諱,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出售個人信息5000余條、非法獲利8000余元的事實。公安機關另在其住處搜查、扣押了移動硬盤、手機、電腦等物品。經過對王某物品中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提取和鑒定,發現其中包含股民資料、寶寶照片、手持身份證的照片、大額存款客戶信息等個人信息,數據量高達1.9億余條。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違法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可減輕處罰、從寬處理。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王某退出的違法所得,從王某處扣押的電腦、手機、硬盤等物品,由公安機關沒收后上繳國庫。
判決作出之后,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數據等方式記錄的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根據我國刑法第253條的規定,違法國家規定出售、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行蹤軌跡、財產信息、通信記錄、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個人信息除外)5000條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上述個人信息50000條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本案中,王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1.9億條,已經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應在三年以上量刑,但考慮其主動投案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檢察院建議對王某適用緩刑,但是本院認為,根據王某的犯罪情節,不宜適用緩刑。王某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高達1.9億條,且在暗網中還曾嘗試建議發卡網以網上商城的方式售賣個人信息,其行為本身就蘊含了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只是因為公安機關的及時打擊才使其危害性未能成為現實。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電信網絡詐騙等上游犯罪的源頭性罪名,在徐玉玉案件中,詐騙分子之所以能夠以教育部門發放助學貸款的方式對剛剛考上大學的徐玉玉實施詐騙,就在于詐騙分子通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獲得了2016年山東省高考考生的信息。由于前一天徐玉玉接到教育部門的電話,因此并未懷疑是網絡詐騙。正是因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幫助行為,才使得詐騙分子能夠實施更加精準的詐騙。在電信網絡詐騙日益猖獗、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的大背景之下,突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才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合一。
本案中,王某妻子帶著一個2歲的小孩和一個4個月的小孩,聽到家庭的頂梁柱身陷囹圄的消息,泣不成聲,既不知該如何獨自撐起家庭,又不知該如何開車500公里回到老家。承辦法官對于王某的家庭情況雖然深表同情,但奈何法不容情,如果放縱王某的行為,對于其他千萬個被電信網絡詐騙坑害的家庭而言,未嘗不是一種殘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