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調解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08-01-25 瀏覽次數:1265
調解工作也是一門藝術,如何充分發揮調解功能,把握調解的策略技巧,不斷提高調解水平,真正做到 “調判結合”,追求“案件事了”,是擺在我們每一位法官面前的課題,下面就調解的方法和技巧,筆者談六點粗淺的看法:
第一、證據展示法:對于雙方證據較多的,且需要訴訟過程中進行核算的案件,采取召開審前準備會議,在會議上向雙方當事人展示所提交的證據,核對其往來的帳目,達到固定證據、理清爭議焦點的目的,不僅為開庭打下基礎,而且使一些案件在此過程中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分清了是非責任,進而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主動疏導法:在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爭事實和主張后,有針對性地做疏導工作,即從糾紛的發生原因和糾紛發生的過程上以及妥善解決糾紛各方所減少的損失上做工作,使雙方當事人的爭點逐步趨同。
第三、批評教育法:對那些對糾紛的產生有過錯的當事人及拒不承擔責任的當事人,給以嚴肅的批評教育,對引發訴訟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向其口頭發出司法建議或書面司法建議,使之轉變態度,配合審判人員工作。爭得對方當事人的諒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專家旁聽法:對涉及專業性強或需要鑒定的案件,邀請專家或鑒定人員參加審前準備會議和庭審的旁聽,以使專業人員全面了解案情證據的采信情況,為合議庭成員快速調解此類案件提供幫助。
第五、分塊庭審法:即在庭審調查中,聽取原、被告陳述和答辯后,當庭立即歸納無爭議的事實,并予以確認。在以后的庭審中不再重復已確認的事實。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主張,按爭議事實和主張一一列出,并按照順序依次進行審理。分塊庭審大大縮短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保證審判質量,也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了便利。避免當事人重復陳述、重復舉證,而且使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心中有數。
第六、判前評斷法:在法庭調解辯論結束后,及時地對庭審證據及其相應的法律事實的認定情況,當庭作出歸納小結和是非評斷。讓當事人明確自己的過錯和責任,并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充分的說明,使當事人主動接受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