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通知書是執行階段一項重要的法律文書,在所有的執行案件中,執行通知的使用都應當是規范而嚴肅的,但在執行實踐中,筆者發現有些執行案件存在著濫發通知現象。其主要表現是在一個執行案件中向同一被執行人多次發送執行通知書。

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執行人員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向被執行人發出的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律文書。如果被執行人在該通知指定的期限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限屆滿就會帶來適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逾期不履行是適用強制措施的重要條件,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執行通知書具有一次完結性,發出一次就足以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

多次發送執行通知書的做法極不嚴肅。對于執行人來說,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就是其自動履行的最后期限,應當看作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最后通牒,具有很強的限制性。一個執行通知書確定一個指定履行期間,多次發送執行通知書,則意味著對上一次指定履行期間的變更,無疑于人民法院朝令夕改,自毀成約,它使得執行通知書喪失應有的嚴肅性和確定性,其后果只能一步步削減被執行人對強制執行的畏懼,滋長其對法律的輕蔑和僥幸過關的心理,從而消弱了法律的威懾力,給執行帶來更大的阻力和困難,同時也降低了法律在人們心中至高無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