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已超過8300萬人,以精神分裂癥為代表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達1600萬人。此外,存在暴力攻擊、自殺自傷等心理行為問題的兒童青少年已超過3000萬人。近年來,以神經癥為代表的各種情緒問題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趨勢,而隨著自然和人為災難事件的頻繁發生,與之相關的精神障礙也日益增多。精神疾病已成為社會和家庭的沉重負擔。

同樣,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法院遇到了越來越多的精神疾病患者成為案件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應如何保護這一特殊群體的利益? 

現行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法院裁決。  

這些排列順序,應視為擔任監護人的先后順序。但前提是這些人員應當具有監護能力。

監護人的職責可歸納為下列各項: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親屬應主動向法院告知

在訴訟中,作為法官,最常遇到的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訴訟行為能力。只有明確這一問題,才能充分保護精神疾病患者這一特殊群體的利益。 

在當事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其代理人往往出于某些考慮,不愿向法官披露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這反而不利于對其權利的保護。

在前不久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有部分媒體記者旁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看到媒體記者就十分緊張,但并未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在庭審過程中,其突然情緒激動,表示其代理的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再受到刺激,申請不公開審理。法官馬上中止了庭審,并告知媒體記者先不要進行報道。后法官通過到安定醫院調取了該當事人的病歷,發現其確系精神分裂癥患者,遂指定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以調解方式審結了此案,避免了不良后果的發生,保護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所以,作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通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精神病患者的利益是無可厚非的,同時,也要相信法官,如實告知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官依據判斷力 觀察當事人是否屬于精神分裂癥

有時,在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拒絕如實陳述時,法官的判斷力、觀察當事人的敏銳性也是相當重要的。

在一起離婚訴訟中,司法警察在送傳票時發現被告精神狀況有異常之處,且拒收傳票,即向法官反映了這一情形。而詢問原告時,其否認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法官遂親自至被告家中送達傳票,通過觀察,發現被告的精神狀況確與常人有異。于是當即決定到其所在社區調查,經了解,其確屬精神病人,其母為其登記在冊的監護人。為穩妥起見,法官又到安定醫院查詢病歷,醫院為被告開具了其患有狂躁型精神分裂癥的診斷證明。最終,通過通知被告之母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應訴而審結了此案。 

患有精神類疾病 須具體分析是否具備訴訟行為能力

在當事人并非精神分裂癥患者,但卻患有其他精神類疾病時,其是否具備訴訟行為能力,是否需為其指定監護人。對于法官來說,就有了一定的難度,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一起離婚訴訟中,被告患有抑郁癥,有一年多未到單位上班,一直在其父母家養病。接到傳票后,其按時來到了法院應訴,通過談話,法官發現其生活態度消極,同意離婚,財產均表示放棄。被告的兄長陪同其一起到庭,聽到他這一表述,當即急了,表示其患有重度抑郁癥,無法工作,放棄全部財產將來如何生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先通過專業的鑒定機構對被告進行訴訟行為能力鑒定,以確認其是否具備訴訟行為能力,是否需由監護人代其出庭應訴,發表意見,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