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對于“撬”車牌敲詐勒索的犯罪手法,人們已經司空見慣了。但“盜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分子們又琢磨出了升級版,罪惡的黑手伸向了“的哥”們的計價器和相關證件。近日,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敲詐勒索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遲健曾于200511月,因盜竊車牌敲詐勒索被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遲健出獄后,重操舊業,召集獄友小寶、萍水之交陳東合謀偷計價器敲詐勒索。三人分工明確,劣跡斑斑的遲健負責運籌全局,小寶負責談價格,陳東負責留紙條。20081128、29日凌晨,三人在夜深人靜時傾巢出動,用自制的鋼絲鉤打開出租車車門,竊得12輛出租車內的計價器及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等,并藏于附近,然后通過電話聯系,以先向卡上支付贖金,再歸還計價器、證件相要脅,向出租車車主勒索錢財,共計人民幣14 860元,實得人民幣11 960元。20071130日凌晨,三人故伎重演,采用相同的手法竊得15輛出租車的計價器和各類證件等,并藏于附近。當日上午,三人被公安機關一網打盡。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出租車計價器14只及機動車各類證件等物,均已發還給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遲健、小寶、陳東結伙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均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遲健、小寶、陳東在實施部分敲詐勒索犯罪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遲健、小寶在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均應當從重處罰。遲健、小寶、陳志歸案后尚能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決,三人犯敲詐勒索罪,遲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小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陳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