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作者:季東 張明廣 發布時間:2008-01-21 瀏覽次數:1437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別是處在各種改革的轉型期,大量的新的復雜的矛盾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面臨的司法審判任務越來越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維護司法安全、保障司法審判的工作也更加繁重,現有警力配備已經遠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招錄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方法以彌補任用制司法警察條件下短期內無法增加警力的不足,從近年來的實踐來看,這種做法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警力問題,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亟待解決。筆者就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作了一些思考。
一、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遇到一些困惑,主要表現在:
一是招錄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主體多、形式多樣,錄用的人員素質不一。有的以省法院名義在全省組織統一考試招錄,有的以市或縣法院名義通過考試或其它方式招錄,招錄條件五花八門。通過全省組織考試錄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相對而言綜合素質要好一點,其它途徑錄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受招錄條件、社會關系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文化、法律等方面素質都不能滿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要求。
二是招錄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人員編制、性質、待遇未能統一落實,影響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招錄、實施。有的招錄事先因已與有關部門溝通取得人事編制,則錄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有人事編制;有的招錄在沒有取得人事編制情況下就以“有編制”形式招錄,使招錄的這些聘用制司法警察編制得不到落實;有的招錄干脆沒有人事編制,以 “臨時工”性質招錄聘用制司法警察。這么一來,有的招錄人員的工資由財政發放,有的則由招錄法院承擔,有的享受的完全是臨時工性質的偏低工資待遇。象這種臨時工性質,使高素質的人對聘用制司法警察望而卻步,招錄高素質的人員難,招錄素質低的人員,又影響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健康發展,人民法院招錄聘用制司法警察陷入兩難境地。
三是對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執法主體地位存在困惑,與設置聘用制司法警察初衷相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精神,對聘用制司法警察授學員銜,不能單獨執法,可見聘用制司法警察沒有獨立的執法地位。在實踐中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單獨執法,有的則是協助執法。而設置聘用制司法警察是為了增加警力,解決執法警力不足的問題,如果聘用制司法警察只能協助執法,其增加警力的作用就會大大削弱,那么這二者顯然是矛盾的。
四是對聘用制司法警察的警銜、服裝管理混亂,違法現象比較多,損害人民法院司法威嚴。對于有編制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由于人事手續齊全,授予警銜、著裝當然不成問題。但是對于沒有編制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則無法授予警銜而且不能走正常渠道著裝,因此有的法院就私自購買警服,私制或購買假警號、警銜,借用他人警號、警銜,公然違法打造“假警察”。公安的同志就說法院的警察不上規矩。法院司法不能依法,一方面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一方面也使得司法威嚴不保。
五是“出口”存在后顧之憂,“臨時性“觀念困繞司法警察聘用制健康發展。有關規定明確聘用制司法警察在年滿35歲后就要解聘,這就意味著聘用制司法警察干的時間短、缺乏保障,為法院奉獻了青春又遭解聘后,面臨二次擇業難題,司法警察工作不能當作一輩子的事業來干,沒有出路,這就難怪聘用制司法警察把工作當做臨時性的過渡,工作缺少鉆研精神,一旦有機會就跳槽,從而不利于司法警察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二、 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對策。為了進
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結合存在的問題,人民法院在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立足長遠,科學規劃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實行聘用制,是在現階段由于多種原因導致任用制司法警察不能在短期內大量增加情況下才實行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在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必然要與之同步,走向規范化、專業化。公安警察隊伍的發展也經歷了以聘用制警察解決短期內任用制警力無法到位造成的警力欠缺,而最終全部轉向任用制警察實現隊伍規范化的過程。應該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用制必然要過渡到全部的任用制。因此,在規劃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時要站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規范化、專業化的高度加以統籌安排。
其次人民法院招錄、管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條件要高要求、要統一。招錄聘用制司法警察要提高文化起點,針對司法警察“武裝“的特點,優先錄用警察、政法院校畢業生和出色的部隊退役人員。最高人民法院要統一招錄條件,要至少以省法院名義組織統一招錄,從而避免不利因素的干擾,保證聘用制司法警察有良好的綜合素質。
再次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解決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編制,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范化。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編制要在招錄之前就要確定,這樣在實踐中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不能授銜、違法著裝等一系列問題也就自然而然地迎刃而解,司法警察隊伍的規范化、專業化建設才有可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才能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最后要認真解決聘用制司法警察“出口”問題,增強司法警察吸引力,提高司法警察隊伍凝聚力。一是要延長聘用制司法警察在職時間。不妨從現在的35歲放寬到45歲,45歲也是在壯年,還能適應司法警察工作,45歲年齡與社會保障要求的退休年齡比較接近,即使45歲被解聘要交的養老保險金的年限、數額也比較少,這樣聘用制司法警察被解聘后的生存壓力就小得多。二是要給予聘用制司法警察轉為任用制司法警察好的機會。公安就成功的將不少聘用制警察轉為任用制警察,我們要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公安的經驗作認真地調查研究。比如,司法警察屬于國家公務員,那么在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前提下也不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是給予更優的待遇。三是要為到年齡解聘的聘用制司法警察積極提供就業機會。單說法院,不少后勤保障等部門就缺少臨時工性質的人手,可以從法院內部提供就業。另外,還應該向其它單位積極推薦、介紹,為解聘后的聘用制司法警察創造良好的就業條件、更多的就業機會。這樣聘用制司法警察方能工作安心、盡心,保證司法警察隊伍的穩定、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