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法官懲戒是對于法官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或消極地不履行義務,或有損法官品位的不良行為,由高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組成合議庭給予告誡或1萬日元以下罰款的制裁。

由于法官懲戒案件的處理關系到司法獨立原則的實現,所以《日本憲法》第78條明確規定,法官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時,對其進行懲戒處分的機關不是行政機關,而是由司法機關自行處理。具體來說,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及簡易法院法官與其地位有關的案件,包括違反職務上的義務而應當受到懲戒處分的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管轄。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懲戒案件,均由最高法院管轄。也就是說,除了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外,其他任何機關、任何法院都不能對法官施以紀律處分。

對違反職責的法官的指控由受投訴法官所在的法院以書面形式提起,起訴書的副本需送達被起訴法官。被起訴法官所在的法院須指定一名法官代表法院出庭支持起訴,被起訴法官有權出庭。最高法院所管轄的懲戒案件,以9名法官組成的大法庭審理。高等法院所管轄的懲戒案件,以5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審理時應當聽取被訴法官的陳述。審理程序與普通民事案件相似。經審理后,合議庭作出決定,載明所確認的事實,證據及懲戒理由。對于高等法院所作的懲戒決定不服的,起訴法院以及受懲戒法官本人均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所作的懲戒決定不得上訴。

但是如果法官的行為更加嚴重,需要罷免職務,則不是通過懲戒程序進行,而是由憲法規定的法官彈劾程序來審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