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取走,誰應擔責?
作者:甄時在 發布時間:2008-01-14 瀏覽次數:905
本網徐州訊:2006年12月,原告藍某到被告工商銀行開辦的儲蓄所存款,工商銀行為原告出具了一份定期存單。存單載明:期限一年,年利率1,98%,存入人民幣50000元,藍并為存折加了密碼。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素訟請求。
某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存款,被告為其出具存單,雙方儲蓄合同關系成立。該存單掛失時,掛失人持有原告的身份證,掛失申請上有原告的簽名,原告對此無異議,故可以認定本案存單掛失入即為原告本人。原告主張該存單為他人掛失,應向本院提交相反證據證明,因原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所以原告的該項事實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存單掛失期滿后,儲戶支取存款應憑儲蓄機構補發的新存單或掛失申請有關手續,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儲蓄機構補發的新存單和有關于續,其提交的存單為掛失的存單,不具有支取存款的效力,不能作為支取存款的憑證。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