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原則的誕生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8-01-10 瀏覽次數:1627
1735年,紐約的一個普通印刷商兼《紐約周刊》的發行人約翰彼得曾格因批評和誹謗了英國皇家總督柯斯比,被英國政府控告,罪名是“煽動叛國罪”。如果罪名成立,曾格將被判處極刑。
事實是由于柯斯比總督貪得無厭、不擇手段地斂財,在他到任不久,紐約政界就掀起了反柯熱潮。許多人向《紐約周刊》投稿,利用評論、漫畫等形式諷刺總督。而曾格本著“言論自由”的原則,實行來稿照登,但整份報紙上只有曾格一人的署名。
于是,曾格的朋友給他請來了最著名的律師漢密爾頓,可是所有的投稿人都不肯出來作證。在如此不利的情形下,漢密爾頓律師在結案陳詞時,用滿腔熱情、慷慨激昂地對法庭、法官、陪審團作了如下演講:
“你們有權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聽!用自己的良知和理解,對自己同胞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作出負責任的裁決。”“擺在你們面前的,不僅僅是 個可憐的印刷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紐約的案件,他事關美洲大陸每一個自由人的生活,這是一個事關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懷疑,你們今天的行為,將奠定一個保護我們自身、我們后代和我們鄰人的神圣基礎。法律已經賦予我們一項權利??那就是自由!讓我們自由地說出真實、寫出真實、暴露和反對這塊土地上的專制。”
這一結案陳詞深深地打動了每一位陪審團成員的心,也震撼了法庭上的每一個人。最終,12名陪審員全體認為曾格無罪。
這宗普通的案件在法律史上,首次奠定了一個法律原則:一個是“新聞自由”原則。這一原則,已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