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朱清華 發布時間:2008-01-08 瀏覽次數:829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據此,我國對庭審時當事人缺席或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關于缺席判決制度的立法過于粗疏和含糊,實際操作時諸多方面均存在明顯缺陷。筆者結合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建議。
一、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缺陷
1、法律對原、被告缺席后果作出不同規定
我國對庭審時原告缺席的通常做法是“按撤訴處理”,直接導致訴訟結束,爭議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原告卻可以在今后任何時候以同一理由另行起訴,原告的損失僅僅是承擔訴訟費用,實體上對其并無不利;作為按時出庭應訴的被告,糾紛因原告方缺席按撤訴處理處于不明狀態,還得隨時準備因原告再次起訴而應訴。但是法院對庭審時被告缺席的做法卻是由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