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春節即將來臨,“警示教育”正風風火火鬧九州。一些犯下各式各樣罪行的原人民公仆、現人民罪人,或在電視上痛哭失聲、或在講臺上淚沾衣襟,或以悔為墨著長文,皆聲情并茂,可感可嘆。無論是讀者、觀眾,還是聽眾,都是或大或小的人民公仆。組織“警示教育”的有關部門,想藉此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用心可謂良苦。

但是“警示教育”對或大或小的人民公仆而言,能起到以儆效尤、懸崖勒馬的作用?也許鄙人孤陋寡聞,沒有聽說哪個已經發現的貪官是看了警示教育后投案自首或因此而金盤洗手、或惶惶不可終日,最終嗚呼哀哉的。“身前有余忘縮手”,自古已然,豈是一次兩次的“警示教育”就能奏效的?說不定他們還能從中學到一兩招已所不能的東西用于實踐呢!

還有更不可思議的事,就是“警示教育”竟成了“腐敗催化劑”讓腐敗分子更加筑牢自己的心理戰線。

此言不虛,如某市原國土局某局長在擔任相關領導職務期間,收禮、收賂、涉及黑社會,包養情婦等,但在反腐倡廉的大會上某些領導又義憤填膺地說:“什么叫腐敗?這就是腐敗。組織部、紀律監察部門要好好總結這起案件的經驗教訓,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

他的腐敗過程是一個相當長時間的過程,腐敗原因也是多方面組合的。在此我們可以忽略不說,因為貪官的心路歷程大多是相似的。但令我吃驚的是,他也曾經多次受到過警示教育,但沒有起到丁點作用。沒有從中吸取教訓,反而采用自以為高明的手段,只要有可乘之機就伸出貪婪之手,結果成為了階下囚,這樣的教訓太深刻了。

“警示教育”竟成了“腐敗催化劑”,這應是有關部門始料未及的事吧?也許這是一個極個別的案例,但從中我們可以反思出一個道理,制度建設是防范任何不法行為的最佳途徑,舍此無他。當我們醉心于“警示教育”的每一次成功操作時,我們往往會因此忽略補補制度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