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代社會,隨著非婚同居現象的與日俱增,非婚生子女數量不斷增加,強化對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是新時期立法的重點。本文擬從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和撫養等方面進行探討。

關鍵詞:非婚生子女   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是非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與人通奸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經丈夫否認為婚生子女的子女,未婚女子被強奸所生的子女等。現代社會均稱之為“非婚生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對非婚生子女的規定具有宣示性,如何確保非婚生子女基本權益的實現立法未作具體規定。因此,非婚生子女雖在要求父母撫養、教育、繼承遺產以及贍養父母等方面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但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及各方面的壓力,非婚生子女應該享受的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并未真正得到實現。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群體,他們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成員,理應得到社會的尊重和保護。

一、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稱謂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稱謂區分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間是否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為標準。父母子女之間關系的建立是基于他們之間的血緣聯系,與父母之間是否具有婚姻關系沒有任何聯系。人為地區別子女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實際上是有意夸大兩者之間的不同,把對父母的道德評價轉移到非婚生子女身上。而實際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所欠缺的只是如何立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區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實乃沒有必要。有些國家,如德國、埃塞俄比亞等國,在子女的稱謂上早已不再作“婚生”與“非婚生”的區分,無論父母之間有無婚姻關系,其所生的子女均統一稱為“親生子女”。我國立法也應順應這一趨勢,取消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統稱為“親生子女”,表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全血緣關系,以充分體現民法領域對弱者的人文關懷。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確認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于各種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實踐中,生母一般無法避免懷孕、分娩、撫養與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卻常常否認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少數生母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放棄自己對孩子應盡的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已經明確的基礎上,因此,首先應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確認制度,否則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障根本無從談起。對非婚生子女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法確認其與生父母的關系。

1、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動承認親子關系,并且自愿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種情況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況下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結婚,再通過合法程序將非婚生子女領回,明確了非婚生子女與其的親子關系。

2、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認孩子與其有親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生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并提供有關證據和人證、物證等證據,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父子女關系。必要時,也可通過“親子鑒定”來確認。

3、丈夫懷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親生子女,而拒不承認其父母子女關系。這種情況下,應由丈夫舉證證明妻子受胎時未與妻子同居,也可通過“親子鑒定”來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丈夫與子女無血緣關系,則丈夫與該子女不構成父母子女關系,不承擔法律上撫養教育該子女的義務,但如果丈夫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明的,認定為夫妻雙方所生的子女。

三、明確非婚子女的監護人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父母間無婚姻關系的子女之監護人未作規定,僅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了保證非婚子女的健康成長,立法應在借鑒外國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非婚子女的監護人作出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只確定生父母一方身份的,由確定方行使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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