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綠色包裝法律規定概覽
作者:胡長庚 發布時間:2008-01-04 瀏覽次數:1254
1991年,德國通過了《德國包裝法令》。1998年,根據《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南》進行了修訂。1996年,頒布實施了《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規定商品生產者和經銷者回收包裝垃圾,要求容器及包裝物要貼綠色標志,綠色標志使用費由包裝垃圾再生利用的難易程度而定。為了盡量減少支付綠色標志使用費,有關企業在容器及包裝材料上力求使包裝簡單方便。
1996年5月,英國通過《包裝廢棄物條例》。1993年,由包裝業與28家公司組建了一個“生產者責任工業集團”,在全國推廣包裝廢棄物收集與再利用處理系統,由80%的居民參與,地方政府也負責組織回收分類。
1992年10月,奧地利通過了《包裝法規》,后公布了《包裝目標法規》以進行補充。法規要求生產者與銷售者免費接受和回收運輸包裝、二手包裝和銷售包裝,并要求對80%回收的包裝資源進行再循環處理和再生利用。1994年,又推出了《包裝法律草案》,更準確闡述了上述法律觀點,并將歐洲包裝“指南”內容容納進去。該國還建立了回收循環系統,其中最有名的是“生態箱”和“生態袋”,將空的飲料和牛奶盒放在里面,裝滿了就送到回收站。由廠家再專門派人將“生態箱”、“生態袋”免費送到消費者家中,并將裝滿的箱子、袋子取走,從而使每年的廢物量大大減少。
1993 年,法國制定了《包裝法規》,要求必須減少以填埋方式處理家用廢棄物的數量。1994年,頒布了《運輸包裝法規》,明確規定除家用包裝外所有包裝的最后使用者要把產品與包裝分開,由公司和零售商進行回收處理。法國的生產商和進口商共同成立了一個“生態包裝有限公司”,作為家用銷售包裝廢棄物中心回收系統, 凡與“生態公司”簽約者,只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就可貼上“標點”標志,有權使用該公司的商品。另外,他們還有專門負責玻璃包裝和醫藥包裝及木制包裝廢棄物回 收再循環處理的公司。
1993年7月,比利時通過《國家生態法》,1995年7月,正式生效。該國還制訂了一種生態稅,規定凡用紙包裝食品和重復使用的包裝可以免稅,其它材料包裝均要交稅。比利時成立了一個由28家包裝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與回收企業組成的名叫“福斯特帕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對城區居民住宅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分類。
早在60年代,美國就已經注意到了包裝廢棄物的危 害,為此,一些州政府開始采取法律措施,強制回收這些廢棄物。由于州政府的出面,情況逐漸有所緩解,從而掀起了一場題為“保護美國的美麗”的保護運動。1970年,美國政府制定了資源回收制度。到80年代末,由于聯邦政府不能將包裝廢棄物問題的意見強加于各州政府,他們采取了更加積極的手段,制定了總政策,國會議員們針對一些現實作出一個方案,其中包括減少包裝來源、再利用、回收和焚燒,各州紛紛響應。1993年,加州政府專門制定了“飲料容器贖金制”,規定所有的硬塑料容器再回收利用必須符合1991年提出的減少10%的原料用量,或必須包含25%的可回收物質的要求。1988年,北卡羅來納州法律規定,到1997年食品包裝材料如果不能達到含有25%的可回收,就不允許聚苯乙烯擴大生產。康涅狄格州H.B51917項建議規定,從1995年開始 在消費品包裝方面禁止使用不能回收物質。紐約A.B1839項建議禁止銷售和使用聚苯乙烯發泡塑料制作的包裝材料。佛羅里達州政府積極推行《廢棄物處理預收費法》,把處理包裝廢棄物的費用讓自由選擇商品的消費者承擔,為了鼓勵包裝容器生產廠商回收利用,以支持該法律的實施,規定只要達到一定的回收利用水平 即可申請免除廢棄物的回收,如根據美國環保局(DEP)每年公布的各種材料,凡回收率達50%以上的容器可免除預收費,以鼓勵所有生產者保證他們的產品至 少有一半可以回收利用。
1991年,澳大利亞《國家包裝指南》一書出版,由政府召集工業、消費和環保部門代表聯合編寫。此外,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昆士蘭州于1994年的5月頒布了“廢棄物管理戰略(草案)”,該草案對國家重要的政府機構產生了很大影響,并且確立無 論是企業還是消費者,都該對廢棄物的處理負責。草案重點強調了再生材料市場的發展,為配合行動,要掃除一切回收材料再利用的障礙。該州有60%的居民參與了廢棄物的回收系統工程,從而為300多萬居民創造了良好的生存環境。因此,澳大利亞政府把這個州列為典范,用以推動全國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
日本通商產業省公布了一套有關產品包裝的建議,內容涉及消費品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方法,減少廢棄物數量及鼓勵循環再造等。建議提出如出售有污染環境的包裝盛 裝商品時,應向顧客收押金,待顧客消費商品后把包裝交回商店再退押金。為了配合這套建議,日本百貨業協會成立了一個委員會研究有關節省能源和資源的途徑并與供應商和包裝商緊密合作。該委員會還定出兩套百貨業商品包裝標準,每套標準的環保重點是:包裝原料或容器必須不危害人體健康,應盡量少用廢棄后難降解的包裝材料,盡量縮小包裝的體積;容器內的空間不應超過產品體積的兩成,委員會主張采用最簡單的包裝方式,甚至要求零包裝,盡量避免采用廢棄后難以處理的包裝材料。近幾年來,日本相繼規定了《容器包裝法》、《家用電器循環法》、《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